簡述:通過網絡認識的兩人口頭約定由一方替另一方理財,風險共擔,盈虧共負。好景不長,巨額虧損下,兩人反目,索要損失對簿公堂。
案情:2014年3月,嚴女士與陳先生在百合網上相識。由于陳善于理財,嚴女士將五萬元交于陳操作自己的期貨賬戶??陬^約定盈利部分二八分成,損失超過10%部分由被告承擔。
2014年8月,陳某重倉操作并平倉導致巨額虧損,賬戶僅剩下人民幣21,000元(以下幣種同)。同月19日,嚴女士自行平倉,并要求陳某依約承擔損失,陳某拒不賠償。后起訴至法院,要求陳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24000元及逾期利息。陳某辯稱雙方僅約定了盈利后收取20%分成,虧損風險應由嚴女士自行承擔。
根據銀行對賬單記錄,5月5日,陳某收到分紅款906.30元。8月20日,原告要求收回賬戶并由被告承擔10%外風險并對賬戶進行了平倉。截止同年8月,交易結算月報顯示,原告名下賬戶虧損約24000元。
焦點:在委托理財合同中,委托方和受托方當事人約定,由受托方當事人給予委托方以固定比例的投資收益、受托方承擔投資理財風險和損失并且合同期限屆滿,由受托方全額返還委托資產等,均視為委托理財合同的保底條款是否有效?
法院認為:委托理財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保底條款是雙方以意思自治的合法形式對受托行為所設定的一種激勵和制約機制,但其實質并非理性之舉。證券、期貨等金融投資屬于一項高風險的經營活動,不可能只贏不虧,保底條款將投資風險悉數轉嫁給受托方,根本上是違背了最基本的經濟規律和市場交易準則的,不僅不能產生真正的激勵和制約,而且只會助長非理性或者非法行為的產生,從而對資本市場和投資行業的本身造成極大的沖擊,保底條款無效。
判決:嚴女士請求賠償損失及利息的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另,考慮到被告已經按照保底條款的分配比例獲取了部分收益,但合同終止時委托管理資產處于虧損狀態,被告取得的收益應當返還原告。
律師提醒:理財有風險,即使是銀行理財項目亦提示客戶風險自擔。投資者必須清醒了解投資理財本身的不確定性,理性選擇。特別是私人之間的理財委托,更應慎之又慎,切勿相信無效的口頭保證,造成自身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