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繼承法》第17條第4款的規定,錄音遺囑已成為法定遺囑形式之一。具體規定是:“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在場見證的目的,是為了保證遺囑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因此,遺囑人的口述遺囑錄制完成后,見證人也應將自己在場見證的情況錄制進去,并記錄制作日期。最好在錄音遺囑的“載體”上簽名并將其封存。
遺囑人可以用錄音(含錄像、光盤以及其他電子讀物)的方式制作遺囑。
以錄音形式設立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錄音遺囑應當由遺囑人親自制作,遺囑人在錄制完遺囑后,應將記載遺囑的磁帶封存,遺囑人、見證人應當在封存好的錄音遺囑的封口上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錄音遺囑應當在見證人、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都到場的情況下當眾啟封。
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視聽資料是通過現代科學技術手段,記錄案件的真實情況并能使案件得以再現的證據。視聽資料可以通過音響、圖像、儲存的數據和資料形象地反映一定的法律事實或者法律行為。但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偽造視聽資料也變得極其容易,當事人通過對視聽資料的剪輯、編排、加工,可以制造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或者偽造出新的證據。比如,在繼承案件中,有的當事人從被繼承人生前的其他談話中,節選、編造出一份對自己有利的遺囑錄音,以達到獨占繼承人遺產的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對于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不要被其表面的現象所迷惑,同時應根據案件的情況,確定視聽資料是在法律關系發生時或者糾紛發生時形成的,還是復制的,當事人對視聽資料有無進行剪裁或者偽造,在必要的時候,人民法院可以請專業人員對其進行科學的鑒定。此外,人民法院還應當根據本案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證據,對視聽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只有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的視聽資料,人民法院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