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去世,留有一份自書遺囑闡明所有財產只由我和孩子繼承,其他人無繼承權;我們夫婦共有的房產是以他的名義作的房產證,現要作一份遺產公證以便更改房主姓名,公證處以不知遺書是否為他本人所寫為由,不給予作公證,說是除非有法院的筆跡鑒定;但法院以沒有財產糾紛為由不給鑒定。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我國公民可以依據《繼承法》的規(guī)定自書遺囑,自書遺囑內容真實,且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即是有效的。您現在的關鍵問題是要證明您所持遺囑的真實性。
《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guī)定》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委托具有專門知識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公證程序規(guī)則》第二十五條公證處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義的,應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并有權到現場作實地調查。
《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以下簡稱司法鑒定機構)是指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和其他組織或當事人的委托,有償提供司法鑒定服務的組織。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備本辦法規(guī)定的條件,經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登記,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方可從事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司法鑒定機構是司法鑒定人的執(zhí)業(yè)機構。司法鑒定機構統(tǒng)一接受委托,依法收取費用。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或機構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場所和章程;(二)有與所開展的司法鑒定業(yè)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三)有不少于人民幣50萬元的注冊資產;(四)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鑒定人資格或符合相應條件的人員,其中具有中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的不少于3名。
根據《公證程序規(guī)則》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公證處要求您出具筆跡鑒定是正確的。《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做司法鑒定是在訴訟過程中,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的活動。所以,法院拒絕為您做司法鑒定也是有依據的。但是公證處要求您出具的筆跡鑒定不應只局限于法院做的鑒定結論,您也可以向公證處出具由其他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為您做的司法鑒定。應注意的是,為您出具鑒定結論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是具備《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條件,經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登記,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的司法鑒定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