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歲的陳某育有五個子女,名下有兩套房產及大量存款。考慮自己年事已高且體弱多病,又害怕過世后兒女為遺產問題發生爭執,于是其書寫一份遺囑。但陳某在書寫遺囑時并沒有簽名及注明年月日,由此引起了該遺囑是否有效的爭議。
律師認為,《繼承法》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自書遺囑是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親筆書寫”是自書遺囑最重要形式特征。自書遺囑從形式上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既不能由他人代筆,也不能用打字機打印,只能由遺囑人自己用筆將其意思記錄下來。
第二,自書遺囑須是遺囑人關于其死亡后財產處置的正式意思表示。
第三,須由遺囑人簽名。遺囑人簽名是自書遺囑的基本要求,它既證明遺囑確為遺囑人親自書寫的,也證明是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
第四,遺囑人應在遺囑上注明年、月、日。遺囑人在自書遺囑中須注明立遺囑的時間。自書遺囑中注明的時間原則上應為遺囑制作完畢,遺囑人簽名之日。但遺囑人并不以簽名之日為遺囑的時間而以其他時間為遺囑時間的,也未嘗不可,不過只能以遺囑中注明的日期為遺囑的時間。遺囑人在注明日期時,應以年、月、日的形式,不能只注明年份或者只注明年份和月份。因遺囑的設立涉及專業法律知識及制作程序,建議遺囑人委托專業人員指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