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口述的,因情況緊急而無其他記錄方式的遺囑。怎么確定自己立的口頭遺囑是有效的呢?什么情況下訂立的遺囑有效?
口頭遺囑,是指在危急情況下所立的遺囑。但在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略式的口授遺囑或特別的方式之遺囑,由于具有易于被篡改和偽造,以及在遺囑人死后無法查證等缺點,各國對口頭遺囑的條件予以嚴格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具體地,訂立口頭遺囑時的程序是:
1.遺囑人當著兩個以上可以當見證人的人,口述遺囑內容。
2.由見證人中的一個人作記錄。但不必向代書遺囑一樣向遺囑人宣讀、講解;如無法作記錄,則以見證人的記憶為準。
3.見證人必須記錄口頭遺囑的年、月、日、時及地點;如不能記錄的,必須牢記。
4.如情況允許,則記錄人、見證人應簽名或按手印。
應注意的是,口頭遺囑由于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較難判斷,則只有在危急情況下才能使用,如遺囑人病危、臨終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