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指立遺囑人在生前對其財產進行處分并于死后發生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在國際私法上又對遺囑問題進行了區分,分為遺囑的實質內容問題和遺囑本身的問題。遺囑實質內容問題可根據遺囑而為的行為及行為范圍應當由何種法律決定,主要是以作為該實質內容的法律關系的準據法。
1、立遺囑能力的法律適用
立遺囑資格也需要實現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即立遺囑人是否具備通過遺囑處分其財產的能力。關于立遺囑能力的法律沖突,各國有不同規定,一般是由當事人屬人法而定。
2、遺囑方式的法律適用
在遺囑方式上的規定也存在著許多不同之處。在英美法系國家沒有公證遺囑形式,在法國、日本等國沒有代書遺囑的規定,除了我國和韓國之外,其他國家也均無錄音遺囑的規定。
3、遺囑解釋的法律適用
立法上許多國家并沒有對遺囑解釋做出單獨的規定,此種情況下,一般認定為遺囑解釋應當受遺囑實質要件的準據法所支配。
4、遺囑撤銷的法律適用
有效地遺囑也有可能會因為遺囑人的撤銷、焚毀或者撕毀遺囑等行為、以及事后的其他事件而被撤銷。 遺囑撤銷的準據法,很多國家都據此做出了規定:例如,日本對于遺囑的取消依據取消時遺囑人的本國法;美國則是采用動產遺囑的相關住所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