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在老父親病重時支付了3萬元醫療費,讓臥病在床的老人照抄兒子事先寫好的遺囑,欲獨享遺產。孰料老人病情好轉后,覺得對不起其他兒孫,遂廢舊立新。老人病逝后,兒子將10名親人告上法庭,只為分攤亡父3萬元醫療費。番禺區法院一審判決原告敗訴,日前,廣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老父入院治療花費數萬元
家住番禺的王老伯(化名)年過七旬,患有哮喘、肺結核、心臟病、高血壓等疾病,并自2003年起交替病發。2009年9月12日至2010年10月1日期間,王老伯因病先后到番禺多家醫院治療,花去醫療費近5萬元,其中“個人繳費金額”32000余元,其余屬于“醫保/公醫記賬金額”部分。
王老伯共有五個子女,其中三個已過世,但均已成家生子?;疾∑陂g,其醫療費主要由小兒子王斌(化名)支付。
老父臥病時立下蹊蹺遺囑
2010年10月2日,王老伯病逝。此前,他曾先后立下兩份內容矛盾的遺囑,這也成為了繼承人之間爭奪遺產的導火線。后來,一家人為此打了3年多的官司。
第一份遺囑立于2010年5月26日,遺書記載“最近十余年,本人年高體弱,長期罹患疾病,雖子女成伍,但惟小兒子王斌十年如一日照料我的生活起居,支付醫藥費,對我孝義有加、關懷備至,因而我現有的個人財產全部遺留給王斌。”
2010年7月15日,王老伯出具《廢除遺書聲明》,稱第一份遺囑并非其真實意愿,而是小兒子王斌提前寫好讓他照抄的。王老伯還稱,當時是因為身體有病、神志不清,才抄下了所謂的遺書,后來病情好轉回到家,覺得對不起其他兒孫,于是作出作廢聲明。
當日,王老伯決定重新分配遺產,并立下了第二份遺囑。根據新遺囑,王老伯的幾個子女及其家人分別能分到房產、農村股權等遺產。
王老伯病逝后,小兒子王斌將大姐、嫂子、舅子等幾家共10人告上法庭,一家人為爭奪遺產鬧得不可開交。該繼承糾紛經一審、二審,法院最終采信了王老伯第二次立下的遺囑,判決王斌敗訴。
為3萬醫療費再次告親人
本想獨享全部遺產的王斌計劃泡湯,打輸繼承官司后又開始追討自己曾為父親支付的3萬元醫療費,再次將上述10名親人訴至法院。
王斌認為,其代墊的醫療費屬被繼承人王老伯的生前債務,各繼承人應共同分擔,訴請法院判令10被告共同返還醫療費元中應分擔的29000余元,并承擔訴訟費。
10名親屬共同辯稱,王斌管理著王老伯的生前存款、各親屬支付的贍養費、親朋探病金及死后帛金,其持有王老伯的醫療費發票,不能證實全部醫療費就由其支付。此外,10名親屬在王老伯每次住院時均支付了部分醫療費及護工費,已經履行了贍養義務。
法院判決:
子女無權
向他人追索贍養費
法院認為,王斌雖持有醫療費票據原件,但并不足以證實其就是實際支付人。經查,王斌的銀行轉賬金額僅7000余元,與3萬元的醫療費相差甚遠。2010年5 月,王老伯的存款曾被人支取1.4萬元,與當月的醫療票據金額一致?;疾∑陂g,10名親屬至少支付了1萬元生活費給王老伯,也可用于支付醫療費。
法院還指出,即使王斌支付了王老伯的全部醫療費,也無權要求其他繼承人返還。因為贍養年老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包括對年老父母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照顧父母的特殊需要,以及對患病父母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可見支付醫療費僅是其中的一部分,王斌即使支付了全部的醫療費,也不能證實其履行了較其他贍養人更多的贍養義務。
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是法定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該義務的,年老父母有權向贍養人追索贍養費,但已履行贍養義務的子女無權向其他贍養人追索贍養費或要求按比例返還,因為贍養義務并非是以金錢為唯一衡量標準的按份之債。王斌主張其支付的醫療費是王老伯生前債務,要求10名親屬共同返還醫療費中應分擔的29000余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遂駁回王斌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