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在西方國家被稱作“家庭憲法”,一有孩子就寫遺囑,但是中國人向來比較忌諱這事,覺得活得好好的立遺囑不吉利。不立遺囑有麻煩,要求老人提前立也有麻煩。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余婧律師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與法定繼承相比,立遺囑最起碼存在三點好處:
一是便于明確遺產范圍。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繼承人可能并不知道也許根本無從知道被繼承人遺留有哪些遺產,這些遺產又在何處,而被繼承人生前也不愿意或者不方便告知繼承人。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遺囑,其身后的親屬既無法查找這些遺產,也容易引起互相猜疑。侯耀文如果生前及時立下遺囑,也不會有那么多身后糾紛。
二是便于按自己的意愿處分財產。遺囑的優點是公民可以選擇將自己的財產給法定繼承人中的任何一個人,也可以選擇多給某個繼承人或少給某個繼承人,甚至可以選擇將自己的財產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組織。這一優點恰好滿足了人們的感情需求。
三是便于確定繼承人的范圍。這一點主要是針對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而言。社會生活的多樣性,導致了因婚外情而生有非婚生子女,不論人們對此作何種道德評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與婚生子女是相同的。然而,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怎樣證明他們之間的關系則成了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