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親生前的多份遺囑中寫道,“希望你們姐弟友好相處,互諒互讓……”
2009年1月和2012年8月,李靈(化名)和李鳴(化名)姐弟倆的母親和父親,先后去世。
父母在遺囑中的擔心成了現實。去年6月18日,已是古稀之年的李鳴將親姐姐李靈告上了法庭,起訴原因是姐姐不配合自己辦理過戶。
令法官頗感意外的是,因為一套92平方米的房產,姐弟倆的父母親居然立下了18份房產繼承存在“打架”說法的遺囑:有的說房產歸兒子繼承,有的說房產女兒亦有份。因為各自都有有利自己的遺囑在手,姐弟倆各執一詞,要求享有房產繼承權。
近日,在江岸區法院大智法庭,姐弟倆接受了法庭的調解。
父母訂立遺囑意見不一
七旬古稀姐弟對簿公堂
2013年6月18日,七旬爹爹李鳴,走進江岸區人民法院大智法庭提請訴訟,狀告自己的親姐姐李靈。
李鳴起訴的理由是,父親去世前訂立遺囑,將名下位于解放公園路的一套92.9平方米的住房以及部分財產留給自己,他多次跟姐姐協商,姐姐都不配合自己辦理過戶手續。
弟弟狀告姐姐,事情還得從兩人的父母說起。
早在2000年2月,李鳴的父親就訂立下第一份遺囑:去世后,這套房屋交由兒子繼承,這套房屋女兒曾出資2000元,由兒子加倍歸還女兒。遺囑中,老人還特別交代“希你們姐弟以后要親愛團結,互諒互讓,至囑。”
應該說此份遺囑關于房產的繼承權非常明了,可隨后的幾年間,李鳴的父母又陸續訂立了多份遺囑。其中,關于房產繼承問題說法不一。
比如,2007年3月,李鳴的父母親共同訂立了一份遺囑,此份遺囑中關于房產繼承問題又有了新說法:“我倆去世后,將進門左邊一間大房住房及靠近的一小間儲藏室給女兒繼承,進門右邊一大間以及套間和進門一小間由兒子繼承。以前所寫遺囑一概作廢。”
2009年1月和2012年8月,李鳴和李靈的母親和父親,先后去世。
據法庭統計,從2000年到2009年之間,姐弟倆的父母為房屋繼承問題,共同或各自立下18份遺囑。這些遺囑分別由李鳴和李靈持有,遺囑內容分為兩種意見:父親要將房子繼承給兒子,而母親卻心疼女兒,立下遺囑將房子“平分”。
姐姐認為公證遺囑無效
司法鑒定證明確有問題
2009年6月,姐弟倆的父親在一家公證處訂立了一份遺囑,當時母親已經去世,父親在這份遺囑中明確表示,房屋屬于他個人的產權部分,由兒子李鳴繼承。
因為公證遺囑在遺囑中最具法律效力,父親立下該遺囑后,顯然對李靈今后繼承財產很為不利。于是,2009年12月10日,李靈向江岸區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宣告父親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中,李靈拿出了一份武漢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鑒定書,該鑒定書認定其父親在訂立這份公證遺囑時,患有腦器質性障礙,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經過調查,2010年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宣告李靈父親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2012年8月,父親去世后,姐弟倆關于房產繼承一直也沒有達成共識,該處房產也一直空置。
眼看久拖不決,去年6月18日,弟弟李鳴走進法院,將姐姐李靈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公證遺囑,享有該處房產的繼承權。
江岸區人民法院大智法庭受理此案后,李靈以父親在辦理遺囑公證時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由,向法院提出司法鑒定的申請,申請鑒定其父親在辦理遺囑公證時是否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經法院審查后,委托省人民醫院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2014年4月10日,該所作出鑒定:認為李靈父親2009年做公證遺囑時應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最終,這份本應最有說服力的公證遺囑也沒有了法律效力。
姐弟各持遺囑庭上交鋒
法院認定遺囑都存瑕疵
法庭上,姐姐李靈聲稱,這套房屋姐弟倆均有繼承權,她要拿回屬于自己的部分繼承財產。
針對姐姐李靈的說法,弟弟李鳴也不甘示弱,當庭也拿出了父親一份立于2008年1月1日的遺囑,上面明確表示:“我倆去世后,這套房屋交由兒子繼承,兒子應該加倍以2萬元償還給姐姐作補償。以前所寫遺囑如與本遺囑相抵觸者,以此次最后寫的遺囑為準。希望你們姐弟互諒互讓為盼。”
此時,姐姐李靈也拿出了一份母親的遺囑稱,自己可以平分繼承解放公園路的房產。
就這樣,姐弟倆先后共出示了18份遺囑。
這18份遺囑中,有的只有一方的簽名,有的只蓋了一個私章,有的遺囑甚至連簽名都沒有,只有一個手印。如今,兩位老人都已去世,也無法去進行鑒定或核實。
承辦此案的法官介紹,此案的焦點和難點在于,前后一共有18份遺囑,由于每一份遺囑都存在瑕疵,所以法官不好采信。這18分遺囑中,剔除12份沒有原件的復印遺囑之后,其他6份遺囑證據也存在各種瑕疵。
最終,今年7月底,在法院的調解下,姐弟倆終于達成協議:該處房產歸弟弟所有,姐姐必須協助弟弟辦理過戶等手續,同時弟弟要分兩次支付給姐姐30萬元;雙方不得再就繼承糾紛主張權利。
承辦此案的法官提醒,老年人應該在身體健康時早立遺囑,規范立遺囑,表達自己真實意愿立遺囑,避免去世后子女為繼承遺產產生摩擦。
律師說法
老人應規范立遺囑
最好不要回避子女
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萬雄認為,父母訂立遺囑時也要公平對待子女,訂立遺囑時最好跟子女當面溝通,不要回避子女,以免去世后,給子女留下麻煩。
根據繼承法規定,如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若均未公證,應以最后一份為準;但如果有公證程序,應以公證過的遺囑為準。訂立遺囑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可以選擇5種方式立遺囑: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一份有效的遺囑應包含哪些要素?王萬雄總結了幾條:要有抬頭,比如“遺囑”,來標明文件屬性;介紹自身的身份情況;自己的財產情況介紹;財產如何分配等。
如果是代書的,應該要寫上,“上面所述的都是我的真實意思表達”,并簽字摁手印。還需要有兩個非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如果是口述遺囑的話,那限制要求更多,一,必須是立遺囑者病危之中,無法親筆書寫,二,證明雖然是病危,但是神智清楚。口頭和代書遺囑不建議采用。
錄音遺囑操作起來比較麻煩。自書遺囑是現行法律下唯一不需要證人見證的遺囑方式,但爭議較大,他建議,最好采用公證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