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多,為避免身后遺產糾紛,越來越多的老年人傾向于提前立好遺囑。多數老年人選擇在家里偷著立遺囑,然而他們并不知道,自己所立的遺囑,有些內容存在矛盾或缺乏法律效力,反倒給兒女惹麻煩。
老漢偷偷“交代后事”
家住讓胡路區的孫大爺,6年前,老伴因病去世。2010年,在朋友的介紹下,他與退休的陳鳳云(化名)相識。2011年10月份,在兒女們的祝福下,孫大爺和陳鳳云領取了結婚證。
結婚的第二年,孫大爺經常生病。考慮到自己身體不好,怕萬一有個三長兩短,對陳鳳云也應該有個交代,于是,孫大爺寫了一份遺囑,將所住的房屋留給了陳鳳云。
2013年4月份,孫大爺突發疾病去世。3個兒女給孫大爺處理完后事,想各自回家時,陳鳳云拿出了一份遺囑,證明現在所居住的房子歸自己所有,頓時引起糾紛。
近日,讓胡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鑒于原告陳鳳云一直居住在該房屋且占有該房的產權比例較大,應由原告享有該房的所有權,三被告可各分得12.5%的房款。陳鳳云在該判決生效后15日內給付三被告各4萬元錢。
私立遺囑可能“作廢”
媒體從法院了解到,因遺囑內容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引發糾紛的案例不在少數,所以老年人在立遺囑時,應該進行公證,不能想寫什么就寫什么。
那么老人去公證處立遺囑的多嗎?媒體在市公證處了解到,老年人來公證處立遺囑的不是很多。他們一般怕子女不高興,而且立遺囑還要花錢。有些人會選擇自己在家里寫遺囑,不想讓第三方知道。
對此,市公證處的公證員孫女士說,如果老人自己立了遺囑,沒拿去公證,這樣的遺囑很可能不管用。因為我國《繼承法》對立遺囑的形式有很多細致的規定,未按照規定所立的遺囑很可能被認定無效,重新回到法定繼承的程序。
立遺囑要有第三方見證
慶大李律師說,遺囑生效的前提是立遺囑人必須去世,因此如何訂立一份有效的遺囑達到立遺囑人生前的愿望,立遺囑人的主體資格顯得非常重要。立遺囑首先要確定自己的主體資格,是否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超過70歲以上的老人,還需要醫院的相關證明,證明其意識清楚、思維正常,否則就可能無效。
其次,可以采用現代科技手段,比如錄像、錄音等,立遺囑人通過視頻或錄音來保存遺囑,并且在立遺囑現場要有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