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媳暗地把公公的房屋產權辦到自己名下,不知情的公公卻立遺囑將這套房子留給了女兒。老人去世后,兒媳和女兒因為這套房子撕破了臉。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兒媳成公公房子的產權人
1992年,劉強(除律師外,文中人物為化名)在學校打更,學校分配給他一處平房,面積是96平方米。2002年,劉強去鍋爐廠打更,在鍋爐廠吃住,房屋由劉強的兒子劉中文、兒媳孫小英一家居住。
2005年,孫小英和劉中文在劉強房屋旁又買了一處96平方米的平房。后來,在劉強不知情的情況下,劉中文夫婦將兩處平房辦理一個房產證(96+96=192平方米),房產證登記所有權人是孫小英單獨所有。
2011年5月,兩處平房動遷,分配給孫小英3套樓房,兩套是70平方米,一套是52平方米,3套房的產權人都是孫小英。劉強住一套70平方米的樓房,孫小英和劉中文住另一套70平方米的樓房,52平方米的樓房由孫小英出租給他人。
2012年,劉強癱瘓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由女兒劉中麗照顧,兒子和兒媳卻不聞不問。劉強一氣之下立下遺囑,寫明他居住的70平方米的房屋由女兒劉中麗繼承。
2014年8月,劉強去世。劉中麗去房產局辦理過戶手續,發現父親留給她的房子登記在嫂子孫小英名下。劉中
麗要求孫小英配合自己辦理過戶手續,可孫小英稱這套公公曾居住的70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權人是自己,該房屋不是遺產,遺囑無效。另外,52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權人也是自己,也不是遺產。
劉中麗認為,動遷之前,其中的一套96平方米的平房是單位分給劉強的,有單位出具的證明,所以動遷分配的3套樓房中應有一套半是劉強的,自己對房屋享有繼承權。
姑嫂因此吵了一架。劉中麗不想再與嫂子正面沖突,打算將孫小英告上法庭,卻又不知自己能否勝訴,找到黑龍江羿洪剛律師事務所咨詢。
析案涉案房屋應屬于遺產
針對此案,黑龍江羿律師進行了解析。
羿律師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房屋的所有權人是誰?房屋是否屬于遺產范疇。
羿律師說,根據《物權法》第七條: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孫小英在辦理產權證時,損害了劉強的合法權益。按照當時的情況,孫小英僅對其中96平方米平房享有所有權,但孫小英為192平方米的房屋僅辦理了一個房產證,實際上孫小英與劉強對192平方米房屋是按份共有,故對3套樓房也是按份共有。本案中,孫小英損害了劉強的合法權利。同時,孫小英在取得房產證的同時,既違反了法律,也違反了社會公德。《物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物權法》雖然規定不動產產權實行登記制度,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合法憑證,但房屋所有權證書只是證明房屋權利歸屬的證據之一,還應考慮購房資金的來源,實際出資人與登記產權人之間的關系等。如有確鑿證據證明房屋實際權利人與房屋權屬證書登記不一致,應當保護實際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法院經過確權程序,將房屋確認給實際所有權人。在本案中,根據劉中麗所述和手中證據,法院可以認定面積為70平方米的房屋歸劉強所有。作為所有權人,劉強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他去世后,這套房屋屬于遺產,根據遺囑繼承的規定,劉中麗享有對這套樓房的繼承權。
延伸遺產范圍包括哪些
在老百姓的普遍意識中,所謂遺產,就是死者留下的財產。那么,這些財產都包括哪些?都可以繼承嗎?
羿律師說,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所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遺產具有時間上的法定性和財產專屬性。根據《繼承法》規定,遺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即從事體力、腦力勞動所得收入,股票、紅利、接受的嘉獎等;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房屋包括自用房、出租房、閑置房、營業用房等;儲蓄包括在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其它金融機構的存款;生活用品包括家具、家電、圖書、電腦、車輛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包括古董、字畫、圖書、收藏品等;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包括土地、農具、建材、農作物、礦藏等;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包括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典權、債權等。
不能作為遺產的財產有被繼承人的人身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對國家所有資源或集體所有資源的使用權;有關單位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發給其家屬的撫恤金、生活補助費等;被繼承人生前承租或借用他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