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牽扯的糾紛也在逐年增多,很多老人為了避免自己百年后,兒女們因為一處房產鬧矛盾,決定將房產“跳過”兒輩留給孫子,并選擇在公證處進行遺囑公證。然而一紙公證書,還是無法避免矛盾的發生,究竟老人在立遺囑時應注意哪些事項,什么是遺贈?遺贈與贈與又有什么區別?甘肅丁律師對此進行了解答。
問題一:老人在立遺囑的時候都應該注意什么?
丁律師: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問題二:什么是遺贈?
丁律師:遺贈是指被繼承人通過遺囑的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予國家、社會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繼承法》第十六條也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問題三:遺贈與贈與有什么區別?
丁律師:如果是遺贈的話,你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不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贈與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即就是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要件,只有贈與人有贈與的意思表示,受贈人也有愿意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贈與合同才能成立。像案例一中,張老太將房屋遺留給王小虎就屬于遺贈。案例二中,小莉說是爺爺奶奶將房款贈與給了自己,但因爺爺奶奶否認,沒有達到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要件,故這個贈與行為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