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理遺產的遺囑繼承過程中,經常由于遺囑未經公證引發糾紛。發生糾紛的兒女們,大多數因為一方持有遺囑,而持反對態度的兒女們認為自己被剝奪了繼承不動產以及其他財產的權利,從而起爭議。有些遺囑未經過公證,這使得老人的筆跡與其他證據遭質疑,辦理繼承公證時需要公證員多方核實,雖然最終能夠確定遺囑真實性并作出真實、有效的公證,但在核實過程中,大多會受到法定繼承人中非遺囑繼承人的干擾。相反,如果老人在世時曾經辦理過遺囑公證,質疑遺囑分配的兒女們也就不會繼續再起糾紛了。
對此,公證員提醒老年人,為了避免老人生前處置房產可能導致的老無所養,建議老人們可以選擇辦理遺囑公證,在生前對自己的財產做出妥善的安排,于死亡時方可發生法律效力,從而使老年人得到最大程度的權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