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未能盡到贍養父母的義務,老人是否可以立遺囑不留分毫?應該如何處理這類遺囑問題才能減少糾紛?
徐爹爹今年86歲,老伴在一年前因病過世,現在一人獨居在之前的房子里。多年以來,爹爹的大女兒一直未能在父母身邊盡做女兒的責任,老人既生氣又無奈,便想立下遺囑,不給大女兒留任何財產。
據徐爹爹說,她有三個女兒,二女兒和小女兒都能時常來探望老人家。但是長久以來,大女兒沒有聯系過兩老,兩老也不知道大女兒在哪里,做什么。直到去年,徐爹爹的老伴患了癌癥離世,爹爹才下決心要把這個不孝女兒“揪出來”。
通過朋友,徐爹爹聯系了女兒退休前的單位,幾經周折,終于獲得了大女兒的住址。誰知當大女兒得知母親過世的消息,非但沒能前來參加葬禮,還把通知的親戚轟出了門。徐爹爹十分震怒,于是立下遺囑,把不動產都分給二女兒和小女兒,“不給不孝的大女兒一分錢”。
針對徐爹爹提出的問題,漢南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高某某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雖然該規定是針對法定繼承規定的,但同樣可以將該法律精神貫穿至遺囑繼承之中,只要遺囑繼承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達,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應當認為徐爹爹可以自由處分其財產,不給其大女兒遺留財產,但是如果其大女兒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話,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9條的規定,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徐爹爹的老伴已于去年過世,那么現在徐爹爹居住的房子有一部分應當屬于其老伴的遺產,如果其老伴沒有留下遺囑,那么首先應當根據法定繼承,確認其大女兒對該房屋是否享有繼承份額,否則徐爹爹針對整套房子訂立下的遺囑可能會超出自己的所有權部分,導致遺囑部分無效。
關于怎樣才能減少因遺囑產生的糾紛,高庭長建議,可以聯系三個女兒,帶好身份證、戶口本以及遺囑等文件,前往地區所在司法局進行遺囑公證,公證遺囑相較其他遺囑形式在證據效力上要強,可以減少糾紛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