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與錢某系夫妻關系,有一子一女。王某與錢某婚內共同購買了樓房一套,兩人由王某書寫了一份遺囑并由王、錢二人共同簽名,表示遺留房屋由孫子小王繼承。王、錢二人相繼去世后,小王持上述共同遺囑起訴父親及姑姑,要求判令王、錢二人所留房屋歸其所有。姑姑對遺囑內容字跡及立遺囑人的簽名均無異議,但認為錢某僅在遺囑上簽名,并未參與遺囑內容的書寫,故此遺囑形式對錢某來說不是自書遺囑,也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對此,小王又提供錄像一段,該錄像顯示爺爺
王某宣讀一份文字材料,內容與上述遺囑一致,奶奶錢某在一旁邊聽邊點頭,王某讀完后兩人在文字材料上法院結合上述遺囑及影像材料最終判決支持了小王的訴訟請求。若小王沒有錄像等其他輔助證據,則奶奶錢某的遺囑真實意愿將很難被充分證實。
案例分析:
共同遺囑包括三類:
第一類,單純共同遺囑,即數個遺囑的內容完全獨立,僅是記載于一個遺囑載體之上。
第二類,相互共同遺囑,立遺囑人互為遺贈或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遺囑繼承人的遺囑。
第三類,牽連共同遺囑,相互以對方遺囑為條件的遺囑。后兩種遺囑帶有協議的性質,類似于合同。
上述三類,除第一類實際為數個獨立遺囑外,其余兩者根據我國法律是被限制使用的。之所以限制共同遺囑的使用,概因共同遺囑之存在,使得遺囑效力難以確定,而且限制了遺囑人的遺囑自由。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建議各位老年朋友盡量不使用共同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