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繼承權不明,對于公司來說是有很大的風險的。因此,應該根據公司法律制度和繼承法律制度具體從以下七方面著手從而設計防范風險:
第一,應充分運用遺囑、遺贈等繼承法律制度設計方案。遺囑是體現被繼承人真實意愿的最好方式,繼承人的范圍、份額、需要承擔的義務等等都可以在遺囑中明確加以規定。設立遺囑不但不具有某些人所認為“不吉利”的意義,反而體現了被繼承人的冷靜明智,代表著一種更為合理有序的倫理道德觀念。
第二,要區分清楚公司財產、個人財產、夫妻婚前婚后財產和家族其他成員財產,區分清楚財產的性質,是有形、無形、知識產權或是股權,并進行必要的財產公證。民營企業的財產關系往往比較復雜,企業財產和家庭財產界限不清導致糾紛是最為常見的,也是最難以解決的。
第三,要確定財產繼承和經營管理接管的方式。企業的繼承涉及到財產繼承和經營管理權接管兩個方面,二者可以合二為一到一人身上,也有可能財產繼承人由于能力、年齡、身份等因素不一定勝任企業接管人。提早選定接管人并培養鍛煉,為獲得家庭成員、員工、供應商、顧客等利益相關者的依賴、支持和為真正掌握企業的權力而做準備,對于企業未來大有裨益,因此被繼 承人在制定繼承計劃時應注意考慮。
第四,民營企業如果采用公司制,應該在公司章程中寫明財產權的繼承和企業經營權的接管方式,并進行財產公證,或者通過股東協議的方式事先確定企業繼承問題,以保護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第五,可以指定管理人和繼承管理分配人,比如委托律師事務所或其他相關中介機構,在繼承事由發生后負責管理繼承事務,避免家族成員情緒混亂、親屬身份關系干擾或者其他外力干擾給繼承計劃實行帶來的阻礙。
第六,可以依靠相關政府和家族力量來協商解決。民營企業往往是家族企業,家族力量如果發揮得當,可以以其特有的巨大凝聚力和權威性做出有利于企業的繼承安排,而相關政府的幫助和認可也同樣發揮著不可忽略的作用。
第 七,如果因為沒有繼承計劃或者用協商、調解等方式失敗,最終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糾紛,應該注意的是要以有利于企業為標準,以合法、合理、平穩的方式盡快解決,盡量減少對企業的正常運行和發展的影響,當然也不應以損害其他家族成員或股東的合法利益為代價,畢竟繼承訴訟的目的是定紛止爭以保護繼承人的權利和企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