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名思義,公證遺囑必須由公證處辦理,找律師辦不了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一般應該由立囑人親自到住所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如有老人行動不便等特殊情況也可與具體的公證處協商上門辦理。遺囑公證應當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因為《繼承法》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所以,某種程度上可以認為公證遺囑是遺囑中效力最高的,如果通過公證方式立遺囑后,想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仍須通過公證的方式辦理。
提醒大家注意: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標準的遺囑就可以有效,遺囑不是必須公證。但在實踐中由于缺乏法律知識,經常會發生有的遺囑在形式上不符合規定,導致遺囑無效的事情。而由于遺囑的生效時間是在立囑人去世后,如果這時發現遺囑無效時是無法彌補的。公證遺囑的形式有公證處把關,出問題的可能性不大,如果立囑人通過其它方式立遺囑,一定要注意法律的相關規定,必要時找律師咨詢、確認。
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顧名思義是指立囑人親筆制作的書面遺囑。遺囑全文都應該是由立囑人親筆書寫的,這樣可以防止有人篡改遺囑。
特別提醒大家注意,由于近年來家用打印設施的增加,人們打印更方便了,但是打印遺囑引起的糾紛非常多,打印遺囑到底算自書遺囑還是代書遺囑?法律上并無明確規定,實踐中法院認定不一。所以,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建議自書遺囑還是不用打印,親筆全文書寫為好。
除親筆書寫外,還需要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文件的名稱最好明確為“遺囑”,當然,如果名字為其它,但內容明顯為遺囑的,也可以認定為遺囑。
2、特別要注意的是遺囑的尾部必須由立囑人親自簽名并注明年月日。注意是簽名不是加蓋私章或按手印,注明年月日是非常重要的,經常有忽視這個細節而導致遺囑無效的情況。
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指由立囑人以外的其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按《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代書遺囑若要成立必須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當場參與,且立囑人本人仍需要在遺囑上簽名。關于見證人的條件稍后一并介紹。
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能自書就不要代書,但實踐中,一般代書遺囑是在立囑人本人因病等原因無力自已書寫遺囑的情況下才找人代為書寫的。為避免不必要爭議,如有身體狀況允許,建議還是自書為上。
錄音遺囑
錄音遺囑是通過錄音的方式所立的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也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這種形式現在實際上并不多見,一般并不建議采用。而且隨著科技的發展,目前要做的話,一般是錄音錄像同步進行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做此類遺囑,對錄音錄像的源文件一定要保存好。
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是指立囑人口述立遺囑的情況,按《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口頭遺囑除了需要有見證人見證外,最重要的特征是必須在危急的情況下才能使用,如病危、危急生命安全的事故等,且在危急情況解除后,口頭遺囑就失效了。
遺囑見證人
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都涉及到需要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的問題,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成為遺囑的見證人的,按《繼承法》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提醒大家,實踐中經常發生繼承人或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相關人員代書遺囑或見證遺囑而導致遺囑無效的情況,所以一定要重視見證人的選擇。
見證人一般找專業律師為好,除與各方肯定無利害關系外,律師還可以借助其專業法律知識對遺囑內容進行相應審查。當然如果想省些費用,也建議在親屬以外的街道、村委會工作人員等人中選擇見證人。
另外,見證人的年齡不宜過大。發生遺囑糾紛時,通常要見證人出庭作證的,如果立遺囑時,見證人年齡過大,發生糾紛時可能已經去世,或由于身體原因不無法正常表述事實,可能會導致遺囑無法認定的風險。
遺囑的保管
無論是公證證遺囑、自書遺囑還是代書遺囑、錄音遺囑都涉及一個保管問題,
雖然公證遺囑在公證處有相應保存,但是那只是公證的形式要求而已,如立囑人死亡,公證是不知情的,也不會主動參與或出示遺囑,我們在影片中經常看到的港臺地區和國外在分配遺產時出現的保管遺囑和主持分割遺產的情況,一般都是為立囑人常年服務的專門律師,當然會熟悉立囑人的情況,并不是公證遺囑的效果。
如果遺囑未妥為保管,立囑人在去世前也未及向繼承人明示遺囑,就可能出現遺囑未被發現或者遺囑被對其不利的繼承人發現而隱匿、銷毀的情況。
怎么保管遺囑呢?大部分人當然還沒有聘請專門律師的習慣和必要,建議將相關遺囑交由自己信任而身體健康的其它親屬代為保管,或直接交給遺囑對其有利的繼承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