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案例
胡某有兩個兒子一個女兒。1990年6月,胡的老伴去世。2009年,胡患病住院, 胡怕自己死后兒女們為爭遺產傷感情,便立下書面遺囑,兩個兒子一個女兒各執一份。胡某出院后住在大兒子家。二兒子懷疑父親的85000元錢會被哥哥慢慢花 掉,便提出先分割這筆錢。胡某不同意,認為自己還沒死,錢不能分。為此,二兒子和女兒跑到大兒子家吵鬧,提出按照胡立的遺囑分錢。問:能按遺囑開始繼承嗎?
朱律說法
在立遺囑人去世之前,不能開始繼承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 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根據這一法律規定,繼承開始的原因,是被繼承人死亡這一法律事實,且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時才開始。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也只有到 繼承開始的時候才能確定是否有效。在上面所提問題中,胡某雖然立下遺囑,但是還沒有去世,繼承尚未開始,這樣立的遺囑還不能生效。所以,胡的子女在胡生前 要求按遺囑繼承財產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