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王某早年棄政從商,與別人合伙創辦了一家化工廠,創辦時占有該化工廠60%的股份,后來該化工廠改制成股份公司,王某是該公司最大的股東,仍持有該公司60%的股份。王某某是王某的侄女,化工廠成立即幫助王某創業經營,工作努力,深受王某贊賞。2006年,王某在55歲生日時,立下一份遺囑,死亡后將自己所擁有的股份的一半贈送給王某某。二年后,王某在一次出差時,發生交通事故,致頭部嚴重受傷,并留下了嚴重的外傷性精神障礙,經多次醫治,沒有半點好轉。
2008年5月,王某的兒子小王某強行進入王某的公司,要求全權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但是,小王某以前從未經營過公司,對化工產品更是不懂,自其接管公司后,公司的業績逐年下滑。因其是王某的兒子,公司的股東雖有意見,但是也沒有更好的辦法將他趕出公司。
2009年3月,王某獨自外出,掉到山下摔傷,被村民發現,送去醫院不治身亡。小王某與王某某共同給王某辦理了喪事。辦完后,王某某向小王某提出應按王某的遺囑執行,自己合法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的股權,并建議小王某及時到工商部門辦理股東變更登記。但小王某卻對王某某說:王某有精神障礙,認為王某的遺囑是王某某企圖侵吞其父親的財產達到長期霸占公司的目的而偽造的,該遺囑無效,不同意按照父親的遺囑將30%的股份給王某某。雙方為此發生了激烈的沖突,經當地公安部門協調仍未達成一致意見。無奈,王某某只能聘請律師幫助其訴訟至人民法院。請求確認王某的遺囑有效,并按遺囑分割遺產,要求繼承公司30%的股份。
庭審實錄
在庭審中,小王某對其父親55歲生日時所立的遺囑進行了筆跡鑒定,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確認該遺囑是其父親親筆書寫,當場的見證人證明,王某立遺囑時,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只是因交通事故發生后,才喪失了行為能力。法院經審理,最后判決王某所立遺囑合法有效,王某所持60%的股份的一半既30%的股份歸王某某所有,并且要求小王某在30日內協助王某某到工商部門辦理股東登記。王某某辦理完股東登記后,因其對化工公司的經營業務非常熟悉,其他股東一致推舉她做董事長。
律師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及第二十二條: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41款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正是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代理律師結合本案的證據和事實為王某某進行了代理,最終也得到了法院的完全認可,小王某后來放棄了公司的經營管理權。但是,他是王某的法定繼承人,繼承了父親30%的股權,也是該公司的大股東,對公司的經營決策具有投票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