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蘇某的老伴已過世多年,2014年10月,蘇某也因病去世。辦理完后事,蘇某的小女兒蘇曉想起父親生前曾留給自己一份遺囑,表示要把房屋留給她。可家里的其他人并不承認蘇曉拿的遺囑,要求按照法定繼承順序共同繼承房屋。蘇曉提交的代書遺囑上落款處雖然按有蘇某的手印可是卻沒有蘇某的簽字。對此,蘇曉解釋說,父親當時身體不好,寫字困難,所以就沒有簽字。這份遺囑有沒有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
因為有“簽字”瑕疵,這份代書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代書人、見證人和立遺囑人都必須在代書遺囑上簽字,只有在立遺囑人確實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書寫的情況下,才允許以按手印代替。一旦進入訴訟,主張遺囑繼承的一方就需要對遺囑的真實有效承擔證明責任,也就是說不僅要提交代書遺囑,同時還要提供證據證明立遺囑人存在不能書寫的客觀情況,否則就將承擔不利的訴訟結果。
在此提醒,如果老人確實年事已高、因疾病或其他原因無法書寫,又想通過代書遺囑方式訂立遺囑,可以通過錄像或錄音的方式加以輔助,同時留存好正規醫院出具的老人無法書寫的相應病歷材料或診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