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打印的資料越來越多,打印的代書遺囑也開始進入審判領域,打印遺囑雖然字跡清楚,紙張正規,但不易確定代書人,給司法實踐中的認定帶來極大的困難。根據近期審理的“打印遺囑”糾紛案的情況,海淀法院的孟凱鋒法官認為,如果當事人沒有充足的證據,極可能導致這類遺囑無效。
王重與前妻生有王春和王文兩個子女,后與現任妻子李君生下一個女兒王廣。2008年王重病重住院期間,由王廣在打印店打印了一份遺囑。遺囑內容是將王重名下的兩套房屋全部歸王廣繼承。王廣專門請來兩位律師作為見證人在現場見證,王重在立遺囑人處簽了名字,見證人在遺囑的見證人處簽了字。
但王重去世后,三子女仍因遺產的問題發生糾紛,王春和王文將王廣訴至法院。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該打印的遺囑由他人代為打印,應該為代書遺囑。雖然此代書遺囑由立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字,兩位見證人現場見證并簽字,但是代書人即打印者為打印店工作人員,法庭經調查,發現該店員不知所蹤,無法確定其代書人的身份。最終,法院判決該代書遺囑無效,王重的三個子女與李君平均分配其遺產。
法官釋法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海淀法院的孟凱鋒法官認為,代書遺囑與其他遺囑的區別就在于遺囑的正文不是由本人,而是由別人書寫,代寫的文字也可能與立遺囑人的原話會有差別,代寫的過程有可能會曲解立遺囑人的本意,唯有代書人才能更準確的還原當時立遺囑的真實情況,因此代書人必須在立遺囑的現場,并且其身份應當確定和適格,否則可能導致代書遺囑的無效。
此案中,該打印遺囑的打印者為打印店的店員,在法庭審查時,發現該店員不知所蹤,并不在立遺囑的現場,法院無法確定其代書人的身份。由于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該代書遺囑無效。
沒有見證人代書遺囑無效
與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自完成即可生效不同,代書遺囑不僅需要立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寫日期,還應當有見證人在場見證,由他們見證代書遺囑的形成過程。如果沒有見證人,代書遺囑是有效的嗎?
居住在北京的王鋼老人去世后,其大女兒持父親的代書遺囑,日前將自己的四個弟弟妹妹起訴到法院,要求獨自繼承王鋼的房產。王鋼的其他四子女大為吃驚,認為父親不可能立這樣的遺囑,他們并不認可這份遺囑的真實性。
原來,王鋼老人生有五個子女,五個子女成家后,王鋼也因積勞成疾,癱瘓在床,其生活由五個子女輪流照顧。據其他四個子女稱,大姐沉迷于炒股,不怎么前來照看父親,是由他們照看老人到去世的。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鋼大女兒所持的遺囑并非王鋼本人書寫,為代書遺囑,該遺囑的主文及日期為他人代寫,王鋼僅在遺囑下方簽名。這份遺囑并無見證人簽名,也沒有執筆人簽名,王鋼大女兒所稱的代書人也沒有出庭作證,此外又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由此,法院認定該代書遺囑無效,因此按照法定繼承分割了王鋼的遺產。法官釋法
孟凱鋒法官認為,除了遺囑內容要明確具體合法外,代書遺囑在形式上更為嚴格。法律將兩位見證人作為代書遺囑生效的一個重要形式要件,見證人中必須一個人為代書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要在代書遺囑上簽字。如果沒有見證人,僅有立遺囑人的簽名,遺囑很容易偽造,真實性也就無法保證。缺乏見證這一形式要件,代書遺囑就是無效的。
此案中,王鋼的大女兒所持遺囑就是如此,該遺囑并非由王老先生親筆書寫,是他人代書的,但遺囑上又無代書人簽字,也沒有見證人見證,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成立要件。而且代書遺囑的內容與老人在世時的贍養情況完全不符,因此應認定該遺囑無效。
見證人事后簽字 代書遺囑無效
還有一些老人讓人代書遺囑后,找自己信任的人在代書遺囑上簽字,作為見證人,以增加代書遺囑的效力。但這種做法可行嗎?
劉老先生有三女一子,平時自己一個人住在通州區的一套三居室內,直到病重后,由兒子照顧自己。不料因為存款問題,姐弟四人鬧起了糾紛。之后,劉老先生就考慮用遺囑的方式處分這套房產,避免子女們再有糾紛。
于是,他請來好友老張在餐館吃飯,由老張代寫了一份遺囑。該遺囑寫明:劉老先生名下的房產由兒子繼承,他人不得干涉。劉老先生和老張都在遺囑上簽了字。事后,劉老先生又找來老王和老李當見證人,請他們也在遺囑上簽了字。
劉老先生去世后,四個子女果然打起了官司。法院經審查認為,雖然劉老先生的代書遺囑由代書人書寫,代書人和劉老先生都簽了名字,也有兩個見證人簽字,可是從遺囑的形成過程看,兩位“見證人”是在遺囑形成后補簽的,并非當場見證遺囑的形成過程。因此,該代書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是無效的。劉老先生的房產仍要按照法定繼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