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較于港澳臺三地已經較為成熟的繼承法律制度,內地現行繼承法于1985年頒行,由于當時社會長期處于物資匱乏狀態,家庭幾乎沒有財產,繼承關系非常簡單,加之對于繼承法律制度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造成內容過分簡略,僅有37個條文,遺漏了許多重要繼承制度。30年來,內地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人們擁有的財產種類和數量日益增多,家庭關系、財產關系發生深刻變化,但繼承法律制度卻未曾修改,現行繼承法已不能完全符合現代繼承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3月24日頒布并實施)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冀法民〔1987〕1號請示報告收悉。據報告稱:欒城縣南焦村個體三輪摩托車司機孫文興于1986年5月26日運送貨主張新國及其貨物(錫錠)時,在京廣鐵路竇嫗道口與火車相撞,致孫文興、張新國雙亡,三輪摩托車毀損。這次事故應由孫文興負責。孫文興生前在本縣保險公司除投保了車損險(保險金為3500元)外,還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金為50...
如何認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頒布單位】 全國人大【頒布日期】 19850410【實施日期】 19851001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章名】 目 錄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法定繼承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第五章 附 則【章名】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
外交部經與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央法制委員會、中央華僑事務委員會及內務部研究后擬訂之“外人在華遺產繼承問題處理原則”,業經政務院修正,并于1954年6月7日批準試行。今將該“原則”頒發你處、院一份,請自即日起試行。附一:外人在華遺產繼承問題處理原則一、我國法律尚無關于繼承法的明文規定,因此,處理外人在華遺產繼承問題,必須依據共同綱領及我國政府的政策法令。二、外人在...
四川省司法廳:你廳(80)司公字第25號《有關公證工作中一些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現對有關問題批復如下:一、辦理繼承權證明書是否需將全部繼承人列在同一證明書上的問題。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必須將全部(包括域外的)合法繼承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地址等列在同一證明書上。因為在同一繼承案中幾個公證機關出證不便統一辦理領事認證,也不利于統一對外使用。如果合法繼承人不在同一地區,可由當事人或有關市、縣公...
廣東省司法廳公證管理處:你處粵司公(1988)296號《關于繼承權轉移和繼承份額贈與等問題的請示》函收悉。現答復如下:一、關于如何辦理繼承人為轉讓其應繼承的份額而申辦的公證證明事項,同意你處意見,即在未取得應繼承財產的所有權之前,繼承人之間通過協商的辦法轉移繼承權和繼承份額是無法律依據的。我國《繼承法》中關于法定繼承人之間可以協商繼承份額的規定,只是指繼承人之間可以對繼承份額的劃分進行協商。繼承權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公證管理處:據海基會反映,有的公證處在辦理用于繼承已故去臺老兵遺產的親屬關系公證時,經常遺漏被繼承人父母的姓名,致使公證書的使用單位在認定繼承人時發生困難。為此,請速通知所屬辦理涉臺業務的公證處,在理解和執行司發通(1994)056號通知及有關規定時,只有在確因年代久遠,查不清被繼承人父母姓名的情況下,才可在公證書中不寫其父母姓名,只寫其父母死亡。否則,必須在公證書中...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近來各地不斷就涉臺遺產繼承的有關問題請示我們:由于臺灣當局規定大陸繼承人繼承在臺遺產的時效為兩年,在一九九二年九月十八日以前去世的去臺老兵的遺產,到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八日時效屆滿,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權不再受保護。為此,現在有不少機構和個人提出能夠幫助大陸的繼承人繼承在臺遺產,紛紛參與查找繼承人的工作。有些僅憑臺灣報紙上公布的死者名單,要求公證處為他們出具有關公證...
《繼承法》對遺囑繼承和遺贈規定如下: 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