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傳統扶養理論而言,扶養的標準有兩種,一為生活保持義務,二為生活扶助義務。所謂生活保持義務,是指“為其身份關系之本質上不可缺之要素,維持對方生活,即系保持自己生活,父母以其子女之生活為自己生活之一部而維持,夫養其 妻即系保持扶自己之生活,其程度與自己之生活程度相等,雖犧牲自己地位相當之生活,亦不得不予以維持,故又可稱為共生義務。” [13] 生活保持義務一般適用于夫妻以及父母子女的關...
一、問題的提出
丙在和前妻離婚后,帶著親生女兒甲和乙結婚,后乙和丙離婚。現乙死亡,甲認為乙和其在共同生活過程中,形成了撫養關系,要求作為乙的法定繼承人繼承丙的遺產。
甲能否成為乙的繼承人,根據我國《繼承法》第 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 為 配偶、子女、父母,并明確《繼承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
財產繼承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1、繼承權的取得
(1)取得繼承權的根據
公民取得繼承權必須具備三個方面的根據:一是法律根據,即法律的規定或者立遺囑人的合法有效的遺囑的指定;二是事實根據,即被繼承人死亡和遺產的存在;三是身份根據,即與被繼承人有法定的親屬關系。其中,身份根據是反映繼承權本質的基礎性根據。
(2)繼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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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財產繼承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我是無意當中成了別人的婚外‘妻’,而今他意外出車禍死了,在處理后事時,與他真正的妻小相遇了。對他的遺產,我和我孩子難道就沒有份了嗎?”昨天,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女士訴說了自己遇到的一件郁悶事。
異地相逢產生好感 兩人同居生子
這名女士是外地的A城市人(她也不同意點出所在城市),她在A城經營了一個小茶館。顧客當中,有一位41歲的中年男子經常光顧她的小茶館。每次都是一個人來...
2004年元月,我侄女張某與郭某結婚。婚后不久,郭某外出打工,張某照顧郭某的父母。2009年3月,郭某在打工期間突發急病身亡,此時張某已懷孕5個月。在清理郭某遺物的過程中,發現一張戶名為郭某的金額1.2萬元的定期存單一份,郭某的父母就將1.2萬元遺產與張某進行分割,但沒有給未出生的胎兒保留一份。請問:遺產分割是否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律師診斷: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立法的...
債務人放棄財產繼承權利,債權人為此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債務人的棄權行為無效。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法院終審支持了債權人的撤銷權。
法院審理查明,鄧某曾向張某借款7萬元,2004年被起訴到法院,當年11月成都市青羊區法院判決其歸還張某借款7萬元。2005年1月,張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因鄧某無力償還,該案未能執行。
法院另查明,鄧某的父母曾在成都市內購買過兩套住房。2006年鄧父病故,鄧某與弟弟、妹...
《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該條還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的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婚姻法》和《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明確了養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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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丈夫因家務糾紛于2001年離婚,后來為了孩子,在朋友的說合下,又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未辦理復婚登記手續。不久前,我丈夫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我公婆稱,我未辦理復婚手續,不能以配偶身份繼承丈夫遺產。請問他們這樣說對嗎?讀者:李女士
李女士: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布施行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律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即便是離婚后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贈送房屋的治理,房委會在同一時間離開的禮物,繼承,遺囑,如獲得住房也做了稅收的要求。這使得許多業主心慌慌產生一種“自然協會” :這是醞釀了好幾年開始實行一種變相的遺產稅?昨天,稅務專家明確的聯系,以繼承財產的銷售征收個人所得稅,雖然不屬于遺產稅的范圍,但它是個人擁有的有關遺產的這項收入作為物業稅。規范的繼承的房地產稅,另一種稅的形式-嬰兒將有可能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