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丈夫因家務糾紛于2001年離婚,后來為了孩子,在朋友的說合下,又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未辦理復婚登記手續。不久前,我丈夫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我公婆稱,我未辦理復婚手續,不能以配偶身份繼承丈夫遺產。請問他們這樣說對嗎?讀者:李女士
李女士: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布施行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律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即便是離婚后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亦為非法同居關系。因此,從你反映的情況看,你與前夫屬非法同居關系,你不能以配偶名義繼承前夫遺產。
但是根據《繼承法》第14條規定,你可以作為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分得你前夫適當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