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無意當中成了別人的婚外‘妻’,而今他意外出車禍死了,在處理后事時,與他真正的妻小相遇了。對他的遺產,我和我孩子難道就沒有份了嗎?”昨天,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女士訴說了自己遇到的一件郁悶事。
異地相逢產生好感 兩人同居生子
這名女士是外地的A城市人(她也不同意點出所在城市),她在A城經營了一個小茶館。顧客當中,有一位41歲的中年男子經常光顧她的小茶館。每次都是一個人來,坐下,一個人默契地喝茶。通過招待他,兩人互相熟悉了。閑聊中,他知道她是一位大齡青年,34歲了,由于忙于事業而耽誤了個人婚事。而她知道他是煙臺人,不僅在A城市有公司,而且在煙臺也有一家公司。他告訴她:“因公司的事太忙,也沒顧得上考慮個人生活。”
漸漸地,二人變得無話不談。之后,男子就對她展開了猛烈的攻勢,兩人最終生活在了一起。她多次提出去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男方每次都痛快地答應,但以各種理由拖下來。這樣拖來拖去,孩子都出生了,登記手續還沒有辦出來。
“丈夫”突然去世 方知自己是“第三者”
眼看著孩子都快1歲了,還沒有落上戶口,她等得有些不耐煩了,一再催促下,“丈夫”終于答應今年過年回家的時候把手續辦了,就在她熱盼著“丈夫”回家時,突然接到“丈夫”死亡的噩耗,說在返回的途中遭遇車禍。
忍著悲痛,她前來煙臺為“丈夫”料理后事,不料,遇到了他合法的妻小。兩個女人初見時,由驚訝轉為氣憤,可事已至此,無法挽回。在分割遺產時,他的妻小把她和孩子拒之門外。可是,“我的孩子明明是他的親骨肉啊?而我也是他事實上的“妻子”,為什么就沒有我們的份呢?”這位女士很是不甘。
針對這個問題,山東華宇通律師事務所姚曉玲律師談了自己的看法。姚律師介紹,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都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享有平等的繼承權。根據這一規定,這位女士與煙臺男士所生的孩子對其父親的遺產有繼承的權利;但會面臨一個問題,就是如果男方的妻子和孩子不認這個孩子的真實身份,就需要做DNA鑒定了。只有鑒定結果表示孩子是男方所生,這個孩子才享有繼承權。如果沒有證據證明這個孩子的真實身份,就無法享受到這個繼承權了。至于這位女士,因為她只是與男方形成同居關系,不是正式的夫妻關系,不是合法的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因此,不享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