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協議是什么?離婚協議,是指婚姻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以及離婚后財產債務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協議書。所以,離婚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等三項內容,其中關于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因此,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這與離婚訴訟是一種復合之訴的道理是一樣的。2、附條件的離婚協議條款有效嗎?...
1、解除婚姻關系,離婚協議方能生效離婚協議書是對夫妻雙方關于解除婚姻關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形成的協議,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因此,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在離婚協議書成立并生效之后,夫妻雙方都應按照簽署的協議履行義務。那么,離婚協議書是何時成立,何時生效呢?離婚協議因涉及身份關系并不受《合同法》調整,因此只能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進行解釋,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一般來說,離婚協...
一、案件的基本情況2001年,原告吳某與被告肖某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同年3月12日辦理結婚登記。2001年12月18日生育子肖某洋。原、被告在婚后前幾年夫妻感情較好,后來因性格不和,互不信任,常為家庭生活瑣事發生吵鬧,致使夫妻關系惡化。2009年8月12日,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并在大英縣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協議約定:“雙方解除夫妻關系,婚生子隨被告生活,其子撫養費由被告承擔。夫妻共同財產位于隆盛鎮XX村X社...
解除婚姻關系只有兩種途徑: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協議辦理,或到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辦理,目前,我國法律不承認分居N年就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系。任何人都不愿意將爭議訴諸法院,除非萬不得已。因此,協議離婚,無疑是解除婚姻關系的最佳選擇。特別是新的婚姻登記條例頒布后,離婚不再需要當事人單位開具介紹信,個人隱私受到了保護,協議離婚更加方便快捷。但對于雙方戶口遠在外省(市)、而在上海工作生活的當事人來說,通過法院...
兩年前夫妻倆協議離婚時,丈夫承諾離婚后將每月給付前妻人民幣1000元作為扶助費,直至終身。而兩年后的今天,丈夫突然反悔了,認為離婚協議的實質是贈與合同,以經濟狀況惡化為由起訴請求撤銷贈與,并要求前妻返還已經實際給付的1萬余元。昨天上午,河東區人民法院大法庭內,主審法官的一錘定音,依法認定雙方的離婚協議系在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不符合贈與合同的構成要件,因此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昨天,原告王先生并未到...
案例一:離婚簽協議 想反悔很難王小莉(女)訴稱:2010年9月,她與張輝協議離婚,雙方協議約定夫妻共有的位于河北燕郊的一套樓房歸張輝所有,張輝按照2009年購房價格折算后給付王小莉補償款6萬元。離婚后,王小莉得知,離婚時上述房屋的市場價格遠超過購買時的價格。王小莉認為,她與張輝關于房產分割的約定明顯不公平,張輝存在欺詐、脅迫行為,于是訴至密云法院要求撤銷此項約定,同時要求張輝按離婚時的市場價格再給付樓房補...
2014年3月,原告甲公司與被告乙公司、被告張某因民間借貸發生糾紛,甲公司訴至法院,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乙公司、張某對該筆借款承擔償還責任。后因兩被告未能按照協議內容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甲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根據甲公司的申請,法院查封了被告張某與其前妻謝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唯一的一套房產,該房產登記在張某名下。對于該房產,被告張某與謝某已于2010年9月在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協...
按照我國現行《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訴訟離婚,一種是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是夫妻雙方合意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律行為。離婚的法律后果是解除夫妻間的身份關系,所以,我國法律在允許雙方協議離婚的同時,要求協議離婚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1、離婚雙方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3、離婚協議必須是男女協商一致達成的,且符合法律規定;4、協議離婚須得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審查...
這類約定對當事人沒有法律約束力,所以當對方違反這類約定時,也無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無效約定一:離婚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婚姻自由權是《憲法》、《婚姻法》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婚姻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無效約定二: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生育權是法律規定的公民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國家相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
魏某與李某于2002年登記結婚,婚后購買了一套房屋,約定由魏某支付首付,李某負責裝修,還約定貸款由夫妻共同償還。后兩人感情破裂,于2005年協議離婚,約定房屋為兩人共同所有,剩余貸款各償還一半,并約定女兒由魏某撫養,李某每月支付撫養費。兩人隨后辦理了離婚手續,并將離婚協議公證。離婚后,魏某未按期償還貸款,銀行從李某賬號內扣除費用2萬。李某要求魏某賠償,遭到魏某拒絕。魏某認為李某未按時支付撫養費,應讓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