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夫妻倆協議離婚時,丈夫承諾離婚后將每月給付前妻人民幣1000元作為扶助費,直至終身。而兩年后的今天,丈夫突然反悔了,認為離婚協議的實質是贈與合同,以經濟狀況惡化為由起訴請求撤銷贈與,并要求前妻返還已經實際給付的1萬余元。昨天上午,河東區人民法院大法庭內,主審法官的一錘定音,依法認定雙方的離婚協議系在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不符合贈與合同的構成要件,因此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昨天,原告王先生并未到庭,其代理人當庭陳述稱,原告與被告于2003年協議離婚,雙方約定由被告撫養婚生子,原告每月給付子女撫養費500元直至孩子成年;每月支付被告生活扶助費1000元,直至終身。目前,原告已再婚,生活負擔增加,無力按協議給付被告費用。更重要的是,原告認為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并不是原告自愿簽訂的,而是在原告提出離婚后,被告乘人之危,以離婚作為條件向原告索取錢物。原告認為該協議的性質實屬贈與合同,原告作為贈與人在經濟狀況嚴重惡化的情況下,依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可以依法行使撤銷權,停止贈與行為,并要求被告返還已經實際贈與的部分共計1萬余元。被告李女士昨天在父親的陪伴下出庭參加了訴訟,她辯稱,原、被告雙方是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離婚協議,原告當時是在考慮到雙方結婚十幾年的感情,以及被告沒有工作獨自撫養子女的困難,出于責任和同情而自愿付給被告每月1000元,這筆錢保證了被告母子二人的正常生活,對于她們十分重要。而原告律師在不了解當時情況的條件下,說被告是乘人之危,以給付錢財作為離婚的條件,是不符合實際的,是對被告的誹謗。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是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離婚協議,并且雙方基于十幾年的夫妻感情,做出這一承諾,不符合贈與合同的構成要件,故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主審法官通過此案提醒協議離婚的夫妻,在簽訂離婚協議時,雙方均應在充分考慮未來生活的各種可能性的情況下,慎重做出承諾,離婚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旦達成均應遵守,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