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與李某于2002年登記結婚,婚后購買了一套房屋,約定由魏某支付首付,李某負責裝修,還約定貸款由夫妻共同償還。后兩人感情破裂,于2005年協議離婚,約定房屋為兩人共同所有,剩余貸款各償還一半,并約定女兒由魏某撫養,李某每月支付撫養費。兩人隨后辦理了離婚手續,并將離婚協議公證。離婚后,魏某未按期償還貸款,銀行從李某賬號內扣除費用2萬。李某要求魏某賠償,遭到魏某拒絕。魏某認為李某未按時支付撫養費,應讓李某支付房費。李某因此起訴至法院。法院處理:判決魏某十日內一次性支付李某2萬元。律師說法:1、離婚協議以離婚登記為生效條件。未辦理離婚登記的,夫妻關系并未解除,堅持離婚一方需要起訴至法院并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本案魏某與李某辦理了離婚手續,那么離婚協議已經發生法律效力。2、離婚協議雖發生法律效力,但不具有可強制執行性,當事人不能直接拿著離婚協議去法院要求強制執行。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另一方應該起訴至法院要求繼續履行。3、財產分割問題。未辦理離婚登記的,法院可以依據離婚協議進行分割;辦理了離婚登記的,雙方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會受理,但如果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訴訟請求將被駁回。4、子女撫養問題。未辦理離婚登記,一方起訴至法院的,法院可以參照離婚協議約定處理子女撫養問題;辦理了離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應當履行協議,根據約定支付撫養費、行使探望權。本案中,李某未按時支付撫養費,魏某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履行協議,但不能以此為由不履行償還銀行貸款的約定。撫養費與銀行貸款屬于兩種法律義務,兩者不發生任何關系,即使某某不支付撫養費,魏某也必須償還銀行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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