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協議是什么?離婚協議,是指婚姻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以及離婚后財產債務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協議書。所以,離婚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等三項內容,其中關于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因此,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這與離婚訴訟是一種復合之訴的道理是一樣的。2、附條件的離婚協議條款有效嗎?離婚時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依其性質屬于必須即時地發生確定的效力的法律行為。離婚不容許處于一種效力及其不確定的狀態。如果所附條件發生,婚姻關系終止,如果所附條件發不發生,則原已存在的婚姻關系繼續有效,這不僅違背了離婚的法律性質,而且使得配偶雙方當事人的地位無法安定。3、附期限的離婚協議有效嗎?離婚行為屬身份行為,如果在離婚協議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將婚姻終止的效力取決于該期限的到來,這樣勢必使得本應確定的身份關系變得無法確定,背離了離婚的性質,身份上的法律行為既不允許附條件,也不允許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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