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長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僑民)在中國境內自愿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二、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本規定的有關條款。
三、申請結婚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甲、中國公民:
(一)本人的戶籍證明(包括...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對雙方都在外國取得居留權,并常住國外的華僑的離婚訴訟,因離婚的案件涉及的情況比較復雜,我國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但是有的國家往往以華僑系中國籍公民,以國籍為由,或者以原來的婚姻締結地在中國為由,不予以處理。考慮到廣大海外華僑的利益,我國法院仍接受他們的離婚訴訟。
華僑要求國內法院處理離婚,夫妻雙方應該同時回國到原婚姻登記的區、縣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一方回國或者雙方因特殊情況不能回...
一、在國外合法居留6個月以上未定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包括出國探親、考察和學習),不論哪一方要求離婚,可依我國民政部、外交部1997年頒布的《出國人員婚姻登記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夫妻雙方均是居住在國外的華僑,他們要求離婚,原則上應向居所地有關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 如他們原先是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的,現因某種原因,居所地有關機關不受理時,雙方可以回國...
對華僑之間的離婚訴訟,基本上應以其共同住所地作為確定管轄權的依據,我駐外使領館和我人民法院原則上不受理此類離婚訴訟,
但下述情況例外: ①在國內結婚后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或國籍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②雙方在外國結婚并定居的華僑,如所在國法院以當事人的國籍為由拒絕受理其離婚...
(1983年11月28日(83)部領二字第261號)近年來,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辦理結婚和離婚登記的案件日益增多。受理這類案件時,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 本精神,并照顧到他們居住在國外的實際情況,加以妥善處理。為此特作如下規定: 一、華僑結婚 (一)為了方便華僑在居住國結婚,我們鼓勵華僑按居住國的法律在當地辦理結婚登記或舉行結婚儀式。如當地有關當局為此征求我駐外使領館的意見...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
(1997年3月27日 外領八函〔1997〕5號)各駐外使領館、團、處:近年來,隨著我公民在國外結婚、離婚人數的增多,涉及中國公民向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案件也越來越多。為維護司法裁判的嚴肅性,統一、明確做法,方便當事人,經商最高人民法院,現對有關事宜做如下具體規定:一、婚姻當事人一方為中國公民的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在國內使用,須經國內中級人民法院對該判決裁定承認后,才能為當事人...
(1)雙方分離后,未辦離婚、且均未再婚的,承認其婚姻關系存續。
(2)雙方分離后,留在大陸的一方依據法律與去臺一方解除了婚姻關系,但雙方均未再婚,現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按復婚的有關規定處理。
(3)雙方分離后,去臺一方按照臺灣有關法律與留在大陸的一方解除了婚姻關系,但雙方均未再婚的,現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可承認其婚姻關系存續。
(4)雙方分離后,一方或雙方再婚的配偶已離異或死亡...
中國公民配偶一方居住在國外(包括出國探親、考察和學習),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要求離婚,均應向國內的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國外的一方向其現居住地法院起訴,被訴離婚的國內配偶根據情況準備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驟時,由我國駐外使領館給予必要的協助。如雙方各自向其居住地法院起訴,則我國有關人民法院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1款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