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雙方都在外國取得居留權,并常住國外的華僑的離婚訴訟,因離婚的案件涉及的情況比較復雜,我國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但是有的國家往往以華僑系中國籍公民,以國籍為由,或者以原來的婚姻締結地在中國為由,不予以處理。考慮到廣大海外華僑的利益,我國法院仍接受他們的離婚訴訟。
華僑要求國內法院處理離婚,夫妻雙方應該同時回國到原婚姻登記的區、縣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一方回國或者雙方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辦理的,當事人可以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離婚,同時必須提交由本人親筆署名的離婚意見書。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均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者由我駐外使、領館的直接證明。
如果華僑原先在我駐外使,領館登記結婚的,申請離婚時,雙方對離婚問題都能達成協議的,他們也可以到原來登記結婚的我駐外使(領)館辦理離婚手續,夫妻雙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則應向夫妻一方在出國前的原來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華僑原在外國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或者舉行結婚儀式的,國內法院不受理他們離婚訴訟。他們已經回國定居的,國內法院仍將受理他們的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