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分離后,未辦離婚、且均未再婚的,承認其婚姻關系存續。
(2)雙方分離后,留在大陸的一方依據法律與去臺一方解除了婚姻關系,但雙方均未再婚,現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按復婚的有關規定處理。
(3)雙方分離后,去臺一方按照臺灣有關法律與留在大陸的一方解除了婚姻關系,但雙方均未再婚的,現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可承認其婚姻關系存續。
(4)雙方分離后,一方或雙方再婚的配偶已離異或死亡,現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重新辦理結婚登記。
(5)雙方分離后,一方或雙方再婚后的配偶健在,現雙自愿恢復與原配偶的婚姻關系,應按一夫一妻制的原則,先與再婚配偶解除婚姻關系,再按結婚的有關規定辦理。
責任編輯:李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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