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相關問題
一、 對方下落不明的送達及立案問題;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導致另一方離婚障礙的現象較十年前日益增多。對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法院的作法,是以對方當事人地址不明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立案條件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讓當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蹤或死亡,相關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判決。法院這樣處理,給當事人不僅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成本,而且也給當事人帶來了巨大的時間成...
其屬于涉外婚姻,依據《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一方為華僑另一方為國內公民,雙方自愿離婚和,凡要求在國內(內地)辦理的,男女雙方須共同到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時,華僑所持的身份證應該是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雙方均為華僑,一方居住在國內,一方居住在國外,如自愿離婚并且對和財產分配均無異議,雙...
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采用登記的辦法離婚的,雙方應共同到大陸一方戶籍所在地的?。ㄗ灾螀^、直轄區)民政廳(局)指定的地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但對不在大陸依法締結的,大陸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處理涉臺民事案件的幾個法律問題》中規定:“對已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案件,不論是單方訴訟,還是雙方訴訟,也不論對方是否接到判決書,法院的判決都是有效的。如果雙方均未,現在請求恢復夫妻關系的,人民法院可以用裁定撤消原來的判決,宣告恢復。但經判決離婚后,一方或雙方另行結婚的,如果其再婚的配偶已經離婚或者已經死亡,現在雙方要求恢復夫妻關系,應當到有關婚姻登記機關重新辦理手續...
1.鑒于離婚案件比較復雜,我駐外使領館原則上不受理華僑申請離婚的案件。
2.夫妻一方居住在國外,另一方居住在國內,如雙方自愿要求離婚,對撫養子女、贍養父母和處理財產等均無爭議的,可按我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雙方對離婚有爭議,不論哪一方提起訴訟,均應向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如居住在國外的一...
離婚案件中的一方或雙方,可以在不回國的情況下,委托律師代為辦理離婚案件。但當事人必須向法院出具委托書和意見書,委托書和意見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意見書包括同意離婚或不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要求離婚或同意離婚的,還要出具公證后的對有關財產的分割、子女扶養等的書面處理意見。
離婚后又申請,應按結婚的規定辦理。 離婚的外國人在我國申請,須出示件,按下列情況處理: 一、如果前次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應同時提供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其原配偶的國籍證明; 二、其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 三、其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或者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申請我國人民法院承認裁定其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明確:
對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國籍當事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對與我國有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按照協議的規定申請承認。
申請人到我國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應提交下列材...
對外國法院涉及中國公民的離婚判決,須由我國人民法院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裁定承認后才在我國生效。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經審查,如該外國法院判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準則或我國國家、社會利益,裁定承認其效力;否則,裁定駁回申請。裁定后不得上訴。
大陸居民與臺灣地區居民申請離婚登記,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的是依法在大陸締結的,雙方當事人應提交的證明: 一、申請離婚登記的大陸一方居民應提交的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戶籍證明); 3、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紹信; 4、; 5、。 二、申請離婚登記的臺灣地區一方居民應提交的證明: 1、《臺灣居民來往大陸的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入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