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被告不同意離婚時,是判決準予離婚還是不準予離婚為妥?筆者認為,除非提出離婚的原告當事人存在規定的、與他人同居、實施、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過錯情形外,法院應準予原告的離婚請求。因為分別生活在兩國的婚姻當事人即使只有一方提出離婚,往往是由于長期分居缺乏感情交流和共同生活、以及出國后一方的境遇、生活、工作環境有了巨大的變化所致。如果地域的距離無法拉近,國與國的差距無法消除,在國內的一方又無法共...
關于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在國內如何申請承認,應視作出判決的國家與我國是否訂立司法協助協議而定,對與我國有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按協議的規定申請承認。對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國籍當事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的問題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 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離婚判決須提交書面申請...
大陸公民與臺灣地區公民在大陸申請結婚,如果臺灣地區公民出具的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文件中有證明其離過婚的明,其離婚證明應當是: 一、離婚證明系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如果離婚的一方是大陸公民,該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調解書應申請當地人民法院裁定方可具有法律效力; 二、離婚證明系外國登記離婚證書,該離婚證書應當經駐在國公證機關公證,該駐在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的機關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
首先,在國外的一方當事人無論是作為原告還是被告,一般都不專程趕到國內參加訴訟,大多委托1~2個代理人代為。委托代理人必須提交當事人本人書寫的授權委托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從我國領域外寄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所以,在立案、審理時都應對授權委托書的合法性進行細致審...
(1983年11月28日(83)部領二字第261號)近年來,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辦理結婚和離婚登記的案件日益增多。受理這類案件時,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基 本精神,并照顧到他們居住在國外的實際情況,加以妥善處理。為此特作如下規定: 一、華僑結婚 (一)為了方便華僑在居住國結婚,我們鼓勵華僑按居住國的法律在當地辦理或舉行結婚儀式。如當地有關當局為此征求我駐外使領館的意見,可按以下原則...
中國公民在外國申請離婚,申請中國人民法院承認其離婚判決的效力,應按規定的程序進行。 中國公民申請人民法院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人民法院只能就雙方解除的判決作出認定,判決中關于夫妻財產的分割、生活費用的負擔、方面的判決不應在申請范圍之內,人民法院亦不對此作出承認的認定。 一、請應提交的文件及內容: (一)人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二)請書應寫明下列...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3條規定,對于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這些規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國境內居住的人,不管是對居住在中國境內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離...
(1997年3月27日 外領八函〔1997〕5號)各駐外使領館、團、處:近年來,隨著我公民在國外結婚、離婚人數的增多,涉及中國公民向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案件也越來越多。為維護司法裁判的嚴肅性,統一、明確做法,方便當事人,經商最高人民法院,現對有關事宜做如下具體規定:一、婚姻當事人一方為中國公民的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在國內使用,須經國內中級人民法院對該判決裁定承認后,才能為當事人...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既可以在我國起訴,也可以在會受理此離婚案件的外國起訴。(1)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內要求離婚的,應由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國內一方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內國法決定。
【發布單位】民政部【發布日期】1983-8-26【實施日期】1983-8-26一、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僑民)在中國境內自愿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二、申請的男女雙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本規定的有關條款。 三、申請結婚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