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從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來看,它屬于雙方行為、身份行為,而且是典型的要式行為。我國民事立法雖然原則上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依民法學理的能說,離婚行為應以屬于不許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離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依其性質屬于必須即時發生確定效力的法律行為。離婚行為不允許處于一種效力不穩定、不確定的狀態。而所附條件使得本應確定的夫妻法律關系變得無法確立,這不僅違背了...
(一)“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具有兩方面要素,須同時滿足這兩方面要素才能構成法定判離的情形:
1、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2、分居期限滿兩年。
(二)分居的構成要素:
a.客觀上夫妻共同生活廢止,雙方完全分開生活;
b.主觀上一方或雙方具有分居的意愿。
注意:雙方分屋不分房不構成分居,一方或雙方因工作或其他客觀原因分居兩地亦不構成法定判離意義上的分居。
實踐中,雙方可以簽署分...
張先生與李女士于2003年結婚,2004年5月因為夫妻感情不合而開始分居,2005年5月經過兩家人的調解,張先生與李女士又生活在了一起,但沒過多久雙方感情再度惡化,于是又一次分居,2006年8月張先生向法院起訴離婚。期間雖然每次分居都不夠二年,但累計時間已滿二年。
法庭審理過程中,張先生僅以雙方感情不合并多次分居為由要求離婚。而李女士則以雙方雖然兩次分居,但每次均未達《》規定的二年標準,且雙方在第一次分居...
(1)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又不具有《》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法定準予的,應認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經調解無效的,可判決不準離婚。
(2)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3)正在下崗待業的職工,對方因另一方下崗,經濟困難而起訴離婚,經調解和好無效,可以判決不準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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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修正案。修正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與修正前的婚姻法相應條文完全相符,但增加了第三款,即: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即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內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構成重婚須具備兩個要件:
1.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關系,或者說前一婚姻關系仍然有效存續。這是構成重婚的前提條件。如果雙方均沒有婚姻關系的存在,是未婚、離婚或喪偶的人,自不構成重婚。如果一方或雙方雖有婚姻關系,但其婚姻已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亦不構成重婚。但是,對于或的當事人,在其婚姻未被依法定程序...
遺棄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遺棄是以不作為的方式出現的,即應為而不為,致使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將被扶養人移置于自己不能扶養的場所;二是有意離開被扶養人,使對方無法知悉情況,如行為人為遺棄子女而離家出走;三是不提供扶助,明知對方需要扶助而視而不見。例如不提供經濟供給,不給予必要的照料等...
近年來,因夫妻一方沾染如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而要求離婚的案件呈上升趨勢,尤以女方為原告的為大多數。這類案件因一方染上惡習,屢教不改,嚴重影響了家庭共同生活的正常進行,嚴重挫傷了夫妻感情。因此,將其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
適用本款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北究釧指并非一般的賭博、吸毒等行為,而是須達到已成惡習并屢教不改,即在一定時期內逐漸養成的、經過教育仍不悔改的賭博、吸毒等壞行為。雖有...
第32條第3款具體規定了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的幾種情形,如果當事人的情況符合這些規定,由無過錯方提出離婚的,準予離婚自無異議。但是,如果由過錯方提出,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的,應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明確指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由此可見,我國婚姻法并不限制過錯方的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