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家住通州區的姜女士在國貿的一家外企上班,她和丈夫的戶口都在外地,來北京已經8年了。這期間他們在北京買了房,還有了孩子,現在孩子已經4歲了。
但是近兩年姜女士和丈夫的關系一直不好,現在兩個人決定分手。
姜女士和丈夫都是湖北人,是在湖北老家領的,姜女士工作較忙,平時抽不出身回家辦離婚手續。她給本報來電話咨詢:自己能否在北京離婚呢?
個案分析
回戶籍地離婚:最少花費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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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包括和法院判決離婚兩種形式。如果是協議離婚,則婚姻雙方需就、財產分配等事項達成離婚協議,然后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提起離婚的一方須向法院提起訴訟。夫妻一方被關押,如果能夠與他見面,則可以與他協商協議離婚的問題。如果不能與他見面或者無法與他達成離婚協議,另一方可以考慮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律師解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之規定,對于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據此規定,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三種情況: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種刺激復發;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
現行的以“感情破裂”為準予離婚的實質要件,學術界幾乎一致認為這不科學。一方面它不能解釋有的離婚夫婦仍然有感情甚至感情很好,另一方面感情是個抽象的東西,法官要弄清感情是否破裂實在很難。因此,學術界提出了“婚姻(關系)破裂說”,主張用“婚姻(關系)破裂”作為準予離婚的條件。
作為法律來說,應當嚴明、科學,“感情破裂說”不宜繼續采用。“婚姻(關系)破裂說&...
(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第三十三條)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3)判決不準備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市民小楊結婚六年因為妻子未能生育,而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但本市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據法官介紹,夫妻一方不能生育不是我國法律規定的離婚理由。
小楊和妻子小許1997年經人介紹相識并戀愛,相處兩年之后二人登記結婚。婚后,小兩口感情很好,而且還購買了兩處房子,日子過得很幸福。但結婚六年,小許一直未能懷孕,雙方為此產生矛盾。今年1月,小楊開始與妻子分居,進而提出與其離婚,并...
江湖上有這樣的傳說,分居兩年或者三年自斷,這是錯誤。離婚和結婚一樣,必須經過官方確認,經過法定程序。
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離婚有兩個途徑,其一是夫妻雙方可協商一致并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經核準頒發;其二是向法院提起由法院調解離婚或判決準予離婚。
這說明,在我們短暫的一生中,結婚和離婚都是一件非同尋常的、嚴肅的事情,我們應當用心去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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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隨時都可以提出,但對男方提出離婚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定不予提出。《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婚姻法作出這樣限制男方在上述規定的三...
2005年3月23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了一起因結婚六年無法生育子女而引發的離婚案件,法院查明事實后,判決駁回原告蔣某(男)要求與被告韓某(女)離婚的訴訟請求。
蔣某與韓某于1997年秋天經人介紹相識后確立戀愛關系,戀愛期間雙方相處得不錯,在建立了感情的基礎上,雙方決定結婚,在婚前檢查中韓某被查出患有子宮肌瘤,但這沒有阻擋住兩個年輕人追求幸福的腳步,1999年2月27日他們到民政部門登記領取了。婚后...
男方隱瞞精神病史,女方在得知情況后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4月16日,江西省弋陽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準予原告王某與被告徐某離婚;婚生子徐某某由原告王某自行撫養至十八周歲;金手鏈、金項鏈、金戒指歸原告所有;原、被告的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
1996年上半年,原告王某、被告徐某經人介紹相識,同年11月18日登記結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1998年農歷8月14日,生育一子。原告在外打工時間較多,兒子徐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