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23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了一起因結婚六年無法生育子女而引發的離婚案件,法院查明事實后,判決駁回原告蔣某(男)要求與被告韓某(女)離婚的訴訟請求。
蔣某與韓某于1997年秋天經人介紹相識后確立戀愛關系,戀愛期間雙方相處得不錯,在建立了感情的基礎上,雙方決定結婚,在婚前檢查中韓某被查出患有子宮肌瘤,但這沒有阻擋住兩個年輕人追求幸福的腳步,1999年2月27日他們到民政部門登記領取了。婚后一段時間內夫妻感情較好,為治療韓某的病,兩人四處奔波,但是病情未見好轉,一晃五年過去了,韓某始終未有懷孕的跡象。為了確定蔣某的身體狀況,2004年7月,蔣某專程前往北京某醫院進行檢查, B超診斷為:雙側附睪頭輕度不均質改變。精子動態分析報告顯示:A級(快速向前運動)22.77%50%)。蔣某與韓某為無法生育經常發生爭執,2005年2月28日,蔣某向海安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韓某離婚。
原告蔣某訴稱:我與韓某婚前體檢時即發現其患有子宮肌瘤,影響生育,我當時考慮到家里已為結婚準備妥當,客人也請好了,如果突然不結婚會丟面子,基于為種想法,我就勉強與韓某結了婚。婚后我也帶韓某四處求醫,花了不少錢,但無任何效果,思前瞻后,我決定起訴與韓某離婚。
被告韓某辯稱:結婚是我們自愿的,蔣某明知我患有子宮肌瘤可能影響生育,但是他接受了這一事實并與我登記結婚。2004年7月,蔣某曾去北京某醫院檢查過,分析表明其精子明顯低于正常值,所以不能生育的責任不完全在于我,蔣某要求與我離婚不符合關于解除的法定情形,請求法院駁回蔣某的訴訟請求。
海安縣人民法院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都有生育的權利。但不是每個人都有生育的能力,當生育方面存在問題時,夫妻雙方應冷靜對待,積極想辦法治療疾病,通過離婚的方式來解決生育問題是不可取的。本案中蔣某與韓某婚前相處1年多,彼此間較為了解,在得知韓某有子宮肌瘤可能影響生育的情況下雙方登記結婚,可見婚前基礎較好?;楹鬄橹委燀n某的疾病,雙方四處求醫,盡了很大的努力。2004年7月,蔣某在北京某醫院檢查出生育方面也存在問題時,夫妻間應該相互鼓勵、相互支持,齊心協心解決矛盾。只要雙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強溝通、互諒互讓,夫妻關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法院最后認定蔣某與韓某雖因生育問題產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徹底破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蔣某要求與被告韓某離婚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