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從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來看,它屬于雙方行為、身份行為,而且是典型的要式行為。我國民事立法雖然原則上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依民法學理的能說,離婚行為應以屬于不許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離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依其性質屬于必須即時發生確定效力的法律行為。離婚行為不允許處于一種效力不穩定、不確定的狀態。而所附條件使得本應確定的夫妻法律關系變得無法確立,這不僅違背了離婚的法律性質,而且使得配偶雙方當事人的地位無法安定。因此,離婚這種法律行為,不允許附條件。比如當事人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一方不得或者不得與特定第三人結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