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件應提供的證據
(1)離婚案件:①婚姻關系證明;②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③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④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⑤雙方經濟收入的證明材料;⑥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⑦一方以不能再生育為由要求撫育子女的,應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⑧曾經過離婚訴訟的,應當提供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
(2)撫育案件:①戶口簿或其他證明被告負有撫...
雇傭他人偷P攝像獲得的證據,因離婚證據取證不當涉及侵犯隱私權
雇傭他人采用偷P攝像的方法來獲取證據,無論其偷P的照片是否有不軌行為,也無論其偷P的照片是否向外擴散,都不影響侵犯隱私權的構成。因為違法偷P涉嫌侵犯隱私,所取得資料不能作為案件證據。
對于偷P偷錄行為,在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出臺后,一些人認為法律不在禁止偷P偷錄這一行為了,偷P偷錄可以合法化了,所有偷P偷錄來的證據...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實向法院和當事人所作的陳述。
一、夫妻生活的私密性,決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實,不具有公開性及社會性。因此,能夠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節的知情人范圍往往限于當事人的親朋好友之間,證人證言往往與出證一方當事人關系密切,或者與雙方當事人關系密切,證言內容具有一定的傾向性。雖然根據民訴法的規定,凡是知情案件真實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此類證人證言的證明力相對...
【案情介紹】 2001年5月石志強(男)與程美玲(女)登記結婚。2004年6月,程美玲以丈夫石志強對其使用家庭暴力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石志強離婚。程美玲稱在共同生活的三年中,石志強經常對其進行辱罵、毆打。程美玲用2004年5月23日至6月28日在其離家出走期間丈夫給自己發的手機短信,作為證據證實被告對其進行威脅、恐嚇。審理中石志強稱,其夫妻婚后感情很好,其并未實施暴力。并稱妻子性格犟,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離...
因一方婚外非法同居關系、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重婚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無過錯方有權要求得到損害賠償,但是無過錯方必須舉證證明對方過錯的存在,因而在此類離婚訴訟中證明對方過錯的離婚證據顯得特別重要。 證明過錯的外遇離婚證據通常比較隱蔽,收集此類離婚證件的難度較大。在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經常因為收集證據不足,導致法庭無法采信證據造成離婚訴訟要求賠償的目的難以實現。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你在起訴或應訴時應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證據或證據線索,以證明自己的主張或反駁主張。否則你的主張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將承擔敗訴的后果。以下是你應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證據:
1、提供結婚登記證書。一方下落不明,對方要求離婚的,應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時間、親友不知其下落的證明材料。未辦理登記手...
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實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原告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應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被告在應訴、答辯過程中,也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相應證據。與訴訟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以及共同訴訟人,對各自提出的事實也負有提供證據的義務。
若對方不承認分居事實,有誰能證明雙方已分居兩年?如何證明-滬律網【滬律網解答】必須有居住地鄰居的證言,還要有分居開始時候鄰居或者證明人的證言,交50元起訴費用,申請離婚,然后提供你的結婚證、身份證、有關證言材料等!《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九條:“...
隔壁前女友所生的4歲的小女孩越長越像自己,單身的康先生認女心切,將女孩母親告上法庭,要求確認撫養關系。近日,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對康先生要求該女孩由其獨自撫養至18周歲止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李小姐從湖北老家來滬后借住于康先生隔壁,1999年經人介紹與康先生相識,2000年起雙方開始同居生活,2001年9月雙方又分開生活。此后,李小姐與另一男子吳先生相識,并于2002起與吳先生同居生活。20...
案情介紹:阿麗和阿寶系夫妻,兩人于1990年10月1日結婚。阿寶一直從事業務工作,后經拼搏和奮斗,終于在2000年成立了自己的貨運公司,公司日益發展壯大。在此期間,阿寶認識一漂亮女子,還給她買了一套房產,并且和她一起過上了同居生活。阿麗獲知此事,非常氣憤,并于2007年的一天帶人到他們的住處實施“捉奸”,獲取了阿寶和那女子在一起的視頻和照片等證據。阿麗欲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請求損害賠償,阿麗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