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前女友所生的4歲的小女孩越長越像自己,單身的康先生認女心切,將女孩母親告上法庭,要求確認撫養關系。近日,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對康先生要求該女孩由其獨自撫養至18周歲止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李小姐從湖北老家來滬后借住于康先生隔壁,1999年經人介紹與康先生相識,2000年起雙方開始同居生活,2001年9月雙方又分開生活。此后,李小姐與另一男子吳先生相識,并于2002起與吳先生同居生活。2003年4月22日,李小姐生下一女孩,在女兒的出生醫學證明上載明,女孩父親為吳先生。
近來,看著隔壁小女孩長大的康先生,發現小女孩的外貌與其十分相似,于是產生了認女的想法。今年3月,康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確定撫養關系,判令小女孩由其獨自撫養。
在法庭上,康先生認為,其于五、六年前已認識李小姐并同居生活。期間,李小姐在與吳先生同居生活時,與自己關系仍未穩定,因此在女兒的出生醫學證明中父親仍依吳先生命名。但隨著女兒的長大,與自己外貌越來越像,故請求依法判令小女孩由自己獨自撫養至18周歲止。
李小姐則辯解,女兒非康先生所生,而是自己與吳先生所生,與康先生無任何關系,故不同意康先生的訴訟請求。
審理中,康先生向法院提出親子鑒定的申請,但因李小姐不同意而鑒定未成。
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康先生要求法院確定小女孩與其系父女關系,但從小女孩的出生醫學證明上來看,父親姓名載明為“吳先生”而非康先生,且李小姐亦否認小女孩系康先生所生,又不同意康先生提出的親子鑒定申請,此情況因親子鑒定應以雙方自愿為原則,故現無證據表明康先生是小女孩之父。因此,對康先生提出的訴訟請求,法院難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