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薇(女)與王林(男)的夫妻關系不睦,時常發生糾紛,易薇懷疑其夫王林有外遇,2002年10月18日,易薇發現王林與張靜(女)行為不軌,便于深夜12時許,約集其父親、兄弟多人,強行闖入張靜家中,發現王、張二人正在床上睡起,雙方于是發生沖突、打斗。糾紛中,易薇家人將王、張二人打傷后,當即報告了“110”。110干警趕到現場后,將受傷的眾人疏散,糾紛得以平息。事后,易薇向法院起訴與王林離婚,并舉出當晚將王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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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情感熱線主持人——黎明接到在平湖新倉鎮工業區某童車廠工作的安徽王先生的電話。他說,他跟妻子柳某性格不合,早就有了離婚的想法。多次跟妻子協商離婚,她先是不肯,后來提出如果給她...
為使自己“離婚時不吃虧”或為防對方“離婚時占便宜”,離婚當事人必須掌握許多合法有效的證據。如:外遇過錯證據、共有財產證據、家庭暴力證據、賭博證據、吸毒證據、重婚證據及影響夫妻感情的其他證據等等。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證據分為以下幾類:
1.書證 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特征事實的書面材料。如:情書日記、在外開房的發票等證據。
2.物證 ...
第一,事實婚姻模式。
1979年2月2日頒布施行的對事實婚姻進行了定義,“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該種模式在當代中國非婚同居關系中存在最為普遍。
第二,試婚模式。
在《家庭》雜志的一項調查中,1/6的人明確表示同居是出于試婚的目的:25%的同居者認為同居可以正式結婚做好充分的心理準備;24%的同居者認為,同居就是為了在結婚之前,如果發...
一、財產糾紛問題
同居關系破裂,則財產共有關系的基礎即告消滅。如果雙方在財產分割和債務償還等方面不能達成協議 ,則勢必產生糾紛。比如同居期間買了房子,分手后房子歸誰的問題。
二、非婚生子女問題
同居期間未婚生育了小孩,分手后小孩歸誰撫養、戶口上哪方、撫養費、生活費等問題。
三、家庭暴力問題
在家庭暴力方面,女性依然處于弱勢地位,也沒有相關法律進行保護。
四、弱勢問題
在同居關系中,弱者通...
同居關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它是不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的臨時組合。現行《婚姻法》明文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所以同居的男女雙方雖然沒有經過合法程序結為夫婦,但是雙方都應當沒有配偶。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這種情況雙方應當解除同居關系,必要時可以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因此,依據規定認定。同居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進行婚姻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并且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事實婚姻的要件有:
① 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欠缺形式要件。
② 符合婚姻的實質條件,從而有別于非法同居關系。
③ 具有目的性和公開性,即必須公開地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
④ 必須發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記條例實行前。
離婚后又申請復婚,應按結婚的規定辦理。離婚的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再婚,須出示離婚證件,按下列情況處理:
一、如果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應同時提供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其原配偶的國籍證明;
二、其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
三、其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或者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申請我...
《婚姻法》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才能確立夫妻關系。如同青年男女的未婚同居一樣,老年同居、“走婚”并不受法律的保護,當“走婚”遇到了問題,解決起來并不容易。
比如,“走婚”老人突然生病或遇到意外,“走婚”時財物發生了損失、被盜等,子女都可能將責任歸咎于另一方或其家人,引發矛盾和糾紛。
同居、“走婚”的...
根據我國《公證法》的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處一般不予辦理“忠誠協議”公證,因為沒有法律依據可供操作,不能辦理夫妻“忠誠協議”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