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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情感熱線主持人——黎明接到在平湖新倉鎮工業區某童車廠工作的安徽王先生的電話。他說,他跟妻子柳某性格不合,早就有了離婚的想法。多次跟妻子協商離婚,她先是不肯,后來提出如果給她一筆20萬元的撫慰費,就可以考慮辦理離婚手續。面對這一現實,王先生說自己根本沒有這么多錢,所以他向法院提起了請求離婚的訴訟。在法庭上,妻子柳某仍然不愿離婚,法官要求王先生提供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證據。王先生說,他們夫妻兩個都很愛面子,吵架的事從來不讓外人知道,所以鄰居們也無法作證。不過在此之前,他已經偷偷地把兩人關于離婚問題的爭論錄了下來。王先生問黎明,在訴訟中錄音可否作為證據,法院可否采信?
對此,黎明分析認為,私自秘密錄制的語言資料是否可作為證據使用,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區別對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所取得的證據,不能夠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由此可知,非法證據包括兩類:一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侵犯他人隱私和所取得的證據;二是采用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采用暴力、脅迫、欺詐等方法或者擅自將竊聽器安裝到他人的住所進行竊聽錄制所獲取的證據。也就是說,如果你私自秘密錄制語言資料本身沒有違反上述規定的話,即為取證方法合法,這磁帶就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
法律規定,存有疑點的語言資料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證據。但有其他的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可以作為定案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的但又沒有足夠反駁的相反證據,人民法院會確認其具有證明力。
黎明由此認為,只要你的錄音未違反法律規定,也沒有侵害妻子柳某的合法權益,而妻子對你提供的語言資料提不出疑點或提出疑點被鑒定部門排除,人民法院是可以作為定案證據使用的。如果你再能夠提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人證言,兩種證據相互佐證,人民法院肯定會確認你的語言資料的證明力。
當然能夠重歸于好,那也是件快樂、幸福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