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近年新出現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款項以及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按照此次解釋,如果屬于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部分,認定為。除此之外,則認定為個人財產。對于像知識產權這樣權利本身的取得與財產性收益的實現并不同步的情況,解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解釋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
家庭共同財產是指全體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期間所創造的,供全體家庭成員生活、生產的財產,該財產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家庭共有財產的發生是以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勞動創造的財產為前提,不是在共同生活期間共同創造的財富,不發生家庭財產關系。
2、家庭共有財產來源于全體家庭成員的共同勞動所得和各自勞動所得的財產。
3、家庭共有財產為共同共有財產,在存續期間,共有人不分份額,共同享有...
案 情 原 告:馬珂凡,女,32歲。 被 告:路堯,男,34歲。 第三人:王玉華,女,64歲,系路堯母親。 1989年元月,原告馬珂凡與被告路堯結婚。婚前被告家有主房三間、偏房兩間及一間簡易房。原、被告雙方婚后一直居住其中兩間。1995年9月,路堯父親路德政去世,當時收禮金6800元。被告父親去世后,原、被告仍居住在原住兩間房屋內,與被告家人一直未進行過析產,也未就問題進行任何協商處...
結婚時親友贈送的財務一般認為屬于。 結婚時親友贈送的財物是在之后贈送的,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結婚時親友贈送的財物情況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男女各自單位的同志集體贈送的財物,有提男女各自親友贈送的財物,雖然多數是贈送各自的一方,卻都是為祝愿男女關系的結合而贈送的。所贈送的這些財物,對新婚夫婦的婚后共同生活起到了一定的輔助作用。 “夫妻在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
案 情 原告:楊致祥、王雙梅,系夫妻,中國籍,旅日華僑,住日本國東京都新宿區石人町。 被告:楊英祥、王桂花,系夫妻,中國公民,住中國大連市八一路群英巷。 原告楊致祥系被告楊英祥之胞弟。1992年9月29日,原告楊致祥通過日本國東京都總會從日本三菱銀行匯款1.2億日元到中國銀行大連市分行,收款人系楊致祥。楊致祥來中國后將該款取出交給楊英祥。楊英祥將該款兌換成人民幣600萬元,于1993...
如果夫妻雙方沒有財產協議,一般來說,下列財產屬于:(一) 工資、獎金;(二) 生產、經營收入;(三) 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方面的收入;(四) 繼承的遺產(但規定只有夫妻一方可以擁有財產的除外);(五) 受贈的財產(贈與人明確說明只贈與夫妻一方的除外);(六)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入;(七) 雙方已經得到或者應該得到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八) 雙方已經得到或者應該得到的養老保險金、...
陳上美 內容提要:新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的范圍和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這表明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度仍是法定財產制為主、約定財產制及個人財產制為輔的夫妻財產制度,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夫妻財產關系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在審判實踐中如何對離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認定和處理,關系到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的質量,關系到社會的安定團結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西陵區人民法院 汪邦國
夫妻一方處分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其個人名義將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進行處分的情形。處分包括出賣、捐贈(多表現為資助一方親屬)或抵償債務,個人消費,同時也包括在經營和管理財產中將財產進行正常交易情形。其結果為導致某種共同財產的原物所有權轉移或滅失。因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基于各種因素考慮,很少引起訴爭。但在離婚案件中,涉及到,與雙方財產利益攸關,...
王禮仁 李艷與劉長江于2001年9月14日自愿登記結婚,婚后沒有建立夫妻感情,雙方在同居期間,無夫妻性生活。2002年2月底,李艷回娘家居住,從此夫妻分居生活。2002年5月李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劉長江的。原審法院認為二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遂判決駁回李艷的請求。李艷不服原判,提出上訴。在二審中,經調解雙方仍不能和好。同時,在一二審中均查明,雙方無子女,無共同。李艷個人購置的嫁妝已搬回娘家,劉長江婚前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