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八條規定: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
1、你父母為你購買的房產,因為是在婚前,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該房產應該屬于你自己的個人財產。再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的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對《婚姻法》第十七條進行了補充規定:“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解釋雖為三項,實際增加的法定...
在執行程序中,對于法律文書直接確定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債務的,直接執行是沒有任何爭議的。如果法律文書確定夫妻一方為義務主體,夫妻共同財產能否作為被執行財產,或者另一方有無履行的義務,盡管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執行實踐中,對能夠確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直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也是通行的做法。但是,由于強制執行的依據是生效的法律文書,法律賦予執行機構的裁決權是有限的,對于生效法律文書未直接確定的夫妻一方...
【案情】
王某與胡某系夫妻關系,因感情不和向本法院起訴離婚,對財產部分被告胡某就王某所有的即八個門面在婚后收取的租金要求按共同財產。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門面雖然是婚前財產,但租金是屬婚后投資收益;第二種意見認為門面系婚前財產,租金系該財產的孳息即使在婚后產生也不屬于共同財產,故應當認定該租金為王某婚前個人財產不應按共同財產分割。
【評析】
以...
轉化的指原屬于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在一定條件下轉化為雙方共有的財產。這里所說的轉化條件,主要有時間的變化、約定、使用、法律條件的變化等。在我國現有的夫妻財產制度中,轉化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指的是隨時間轉化而來的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月3日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在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
導讀:在未接觸過離婚訴訟案件的人來說,看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就像是物理看花,模糊不清。既然夫妻在工作生活中賺取的勞動成果能轉化為共同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那么在共同財產的分割上,也會有一個保障。究竟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時怎么一回事呢?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婚姻法分割財產的基本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
1.財產約定
夫妻雙方是否存在婚姻財產約定,在離婚財產分割中是首先要考慮的內容。夫妻對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需要強調的是,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根據《》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判定。
2.一般性規定
《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
1、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