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原告:楊致祥、王雙梅,系夫妻,中國籍,旅日華僑,住日本國東京都新宿區石人町。
被告:楊英祥、王桂花,系夫妻,中國公民,住中國大連市八一路群英巷。
原告楊致祥系被告楊英祥之胞弟。1992年9月29日,原告楊致祥通過日本國東京都總會從日本三菱銀行匯款1.2億日元到中國銀行大連市分行,收款人系楊致祥。楊致祥來中國后將該款取出交給楊英祥。楊英祥將該款兌換成人民幣600萬元,于1993年5月27日購買座落于大連市中山區長江路復生巷33號商品房一處,總建筑面積為604.25平方米,房價款為人民幣3502720元,并于該房門前花費人民幣6萬元建臨建房一處,建筑面積為52.2平方米。房屋產權證登記產權人為楊英祥、王桂花。1993年6月12日,楊致祥與楊英祥簽訂一份“贈送書”,楊致祥將1.2億日元贈送給楊英祥,用于在中國購買房地產和產業費用,其所有權歸楊英祥所有;用此款所購買的復生巷33號房屋和開辦的大連山東華致祥康樂酒樓所有權歸楊英祥所有,不準日本親屬參與經營和拍賣。同日,楊致祥又與楊英祥簽訂一份“權利書”,寫明楊致祥、楊英祥有權處理大連山東華致祥康樂酒樓,中日親屬無權處理,權利書永遠有效,沒有楊致祥、楊英祥的手印一律無效。數日后,原告楊致祥與被告楊英祥之長子楊占山簽訂一份“授權書”,授權楊占山全權行使楊氏家族創辦的大連山東華致祥康樂酒樓的企業支配權和經營代理權,并作為企業的法人代表辦理注冊。以上文書均有該兩人的簽名蓋章并加按手印。但原告王雙梅均不在場,事后也無簽名蓋章。1993年11月27日,經工商行政部門核準,大連山東華致祥康樂酒樓成立。
?。保梗梗茨辏翟拢p方為上述財產發生爭執。原告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稱:我們給付被告的1.2億日元,是委托被告給其代購房產、代辦企業的費用,被告卻以自己的名義購買房產、開辦企業。1.2億日元是其在日本的全部財產,不是贈與被告的?!百浰蜁笔潜桓胬脳钪孪椴蛔R中國字,以欺騙手段制造出來的,要求被告返還1.2億日元。
被告答辯稱:1.2億日元是原告贈與給其買房、辦企業的費用,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 判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楊致祥給付被告楊英祥之日幣1.2億元系贈與,是讓被告楊英祥購買房產、開辦企業的費用,有贈送書為憑,可以認定。但該款系原告楊致祥、王雙梅夫妻的共同財產,其中一半屬于王雙梅所有。楊致祥未征得王雙梅的同意,將屬于其妻王雙梅的財產贈送給他人,是無效的,屬于楊致祥所有的這部分財產贈送有效。但根據權利書的內容,原告楊致祥贈與給被告楊英祥的這部分財產,楊致祥與楊英祥具有同等的份額?,F二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屬于自己所有的財產是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稱其給付被告之款系委托被告代購房產、代辦企業一節,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認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該院于1996年6月14日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英祥、王桂花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返還原告楊致祥、王雙梅人民幣450萬元。
二、駁回原告楊致祥、王雙梅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不服,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楊致祥、王雙梅上訴稱:1.2億日元贈送書系楊英祥利用楊致祥不識中國字,用欺騙手段制造出來的,楊致祥雖簽字蓋章,但不是真實意思表示,應當無效。1.2億日元是我們賴以生存的全部財產,不能贈與,否則是斷送了自己的生路。1.2億日元從日本國東京都匯出人和中國大連市的收款人均是楊致祥,如是贈與應示明受贈人即可,也用不著在授權書和權利書上簽上楊致祥名字和蓋章。要求歸還日元幣種。要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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