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款未付怎能把房產給兒子 葉長杉 把自己的合法房屋等財物贈予、析產給兒子,是個人的事情,別人也管不著。可是,把本該用來還債的財物卻給了兒子,就不應該了。近日,溫嶺市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惡意轉讓財產的行為予以撤銷。 廠房著火殃及鄰家 2008年2月12日晚11點30
賠償款未付怎能把房產給兒子
葉長杉
把自己的合法房屋等財物贈予、析產給兒子,是個人的事情,別人也管不著。可是,把本該用來還債的財物卻給了兒子,就不應該了。近日,溫嶺市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惡意轉讓財產的行為予以撤銷。
廠房著火殃及鄰家
2008年2月12日晚11點30分,鄭某在澤國鎮前陳村的地板加工廠發生火災,后經溫嶺市公安局消防大隊認定,起火點在鄭某的加工廠東部部位。此次火災不但燒毀了鄭某自己的廠房,還燒掉了隔壁狄某的一間木材加工廠的廠房。2008年7月8日,狄某就火災損失向溫嶺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鄭某賠償。2008年12月30日,法院作出民事判決:鄭某賠償狄某損失人民幣175296元,外加6006元案件受理費,總共18.1302萬元。但鄭某一直沒有支付這筆錢。
賠款未付轉移房產
2008年4月28日,鄭某及其妻子與他們的兒子簽訂了一份分家契,約定將夫妻倆共有的坐落在橫峰街道祝家洋村的兩間二層樓房析產給兒子所有,并于2008年9月19日在溫嶺市土地登記發證辦公室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這兩間屋,是1984年1月7日鄭某與妻子、兒子及母親向當地人民政府申報建房時批的,并辦理了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登記的使用人為鄭某,但至今沒有辦理房屋產權證。
訴訟維權法院裁決
這事后來被狄某知道。他覺得鄭某沒有支付給自己賠償款,卻把唯一可見的財產轉讓給他人,明顯是一種惡意逃避賠償責任的行為。于是,2009年10月28日,他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依據法理,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要件,除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明確債權、債務人實施有害于債權實現的行為外,還包括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轉移財產行為時均具有主觀惡意。本案中,狄某的撤銷權能否成立,前兩個構成要件已具備,第三個構成要件即鄭某與第三人即其兒子析產時是否具有主觀惡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4條明確規定,判斷是否具有主觀惡意,應以轉讓人是否以無償轉讓財產、是否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為標準。鄭某經營的地板加工廠發生火災是2008年2月12日,而與兒子簽訂分家契在2008年4月28日。狄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鄭某賠償損失是2008年7月8日,而鄭某與兒子辦理析產變更登記是在2008年9月19日,此時鄭某與兒子明知對狄某造成的損失要賠償,在尚未賠償時,兩人共同去溫嶺市土地登記發證辦公室辦理了兩間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顯然主觀上均具有惡意。
因此法院認為,鄭某與其兒子簽訂的析產契約應屬無效,狄某對鄭某及其兒子析產契約行使撤銷權成立。據此,狄某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2009年12月23日,溫嶺法院作出判決,撤銷鄭某的兩間二層樓房析產給其兒子的行為。目前,該案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