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有兩個孩子一兒一女,其女遠嫁他鄉。2009年,王某因病死亡,留下了存款8萬元。辦完喪事后,王某之子王甲將父親所留的存款全部據為己有。而從外地趕回來奔喪的王某之女王乙得知此事后要求將存款的一半分給自己。王甲稱,妹妹已經出嫁,已經不是王家的人了,無權再繼承父親的遺產。
律師點評
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男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因此,無論是兒子還是女兒,也不論已婚還是未婚,都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本案中,王乙雖然已經遠嫁,但是仍與王甲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對父母的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但是由于王乙遠嫁外地,更多地由王甲照顧父親并履行贍養義務,因此王甲可以適當的多分財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