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第7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繼承法》確認繼承權喪失的條件主要是該法第7條的規定,但在適用《繼承法》第7條的規定時,應注意以下原則界限:
①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規定:“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即繼承人無論出于何種動機而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也無論是既送還是未遂,都應當確認其喪失繼承權。但如果繼承人殺死被繼承人是由于過失或正當防衛的行為所致,則不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②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必須是出于特定的動機即為爭奪遺產而為,否則,不能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③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無論其是否已犯罪,無論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均應確認喪失繼承權。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仲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有關條款規定;“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加以后確有悔改表現,而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這樣規定,一是有利于教育幫助繼承人改正錯誤,促進家庭和睦;二是尊重了被繼承的意志。
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條的規定,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屬于情節嚴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⑤繼承人犯有《繼承法》第7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之罪行,而被繼承人又以遺囑的形式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確認遺囑無效,并依法確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