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明確規定了遺囑的變更和撤銷,它表明繼承法對公民的個人財產所有權和最終意愿的充分尊重、但在變更和撤銷遺囑時應按法律的要求進行。
①公民變更遺囑的基本要求:公民變更遺囑,只能由遺囑人本人親自進行,其他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既無權對遺囑人設立的遺囑加以變更,也不能代理遺囑人進行遺囑變更。變更的遺囑內容必須合法,遺囑變更的每一事項無論涉及哪些內容,都必須與國家法律的要求相符合,否則變更的內容無效;變更遺囑的方式也要求合法,一般來說,變更遺囑的方式有兩種:第一,制作新遺囑,用以改變原遺囑內容,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變更公證遺囑。第二,提出變更原遺囑的聲明,但必須按原設立遺囑的方式和程序進行。
②公民撤銷遺囑的基本要求:如果說遺囑的變更只是遺囑內容的部分修改,那么遺囑的撤銷就是通過合法的方式把原來所立的遺囑的全部內容予以取消的行為。撤銷遺囑只能由遺囑人本人在生前親自進行,撤銷遺囑的方式要注意必須合法,一般來說,遺囑的撤銷既可用聲明原遺囑無效的方式,也可用立新遺囑的方式撤銷,但采用發表聲明的方式撤銷原遺囑,必須遵照設立原遺囑的程序進行。遺囑人生前對遺囑所涉及財產的實際處分視為原遺囑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例如遺囑人立遺囑把財產留給三個子女,但在生前將遺囑所涉及的該項財產變賣了,這種生前處分財產的行為在法律上視為遺囑的撤銷。
《繼承法》規定: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的,其內容相互抵觸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如果遺囑人最后所立的遺囑內容同原立數份遺囑的內容相沖突,應視為最后所立的遺囑撤銷原來所立的全部遺囑,但是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公證遺囑。即便公證遺囑不是立遺囑人最后所立的遺囑,公證遺囑也具有最終的效力,它是立遺囑人在法律上最后意志的反映。
責任編輯:李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