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繼母相繼去世,繼母去世后留下一筆遺產和交通事故賠償金,繼子向繼母親生女兒提出分割這筆錢款遭到拒絕。繼子女是否有繼承繼父母財產的權利?黃巖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繼承糾紛案,認為繼子沒有跟繼母形成扶養關系,不能繼承繼母的遺產。
程某與前妻于1984年3月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約定10歲的兒子鄭某由程某撫養,但跟隨其母一起生活,程某每月給付生活費。隨后,鄭某一直隨母親生活。次年程某與王某組建新的家庭,王某8歲的女兒王某某跟隨母親和繼父一起生活。
2009年8月,程某因病去世。2011年11月,王某立下一份遺囑,將她所有的財產都由女兒繼承。2013年,王某因一起交通事故撒手而去。王某離去后,留下一筆銀行存款4.4萬元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款52.7萬元,共計57.1萬元。
鄭某認為繼母留下的這些錢款他也理應有份,王某某不該私吞。2013年8月,鄭某向王某某索討無果后,將其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某返還這筆款項的二分之一份額。
王某某辯稱,鄭某從小與其生母生活,從沒有跟她母親一起共同生活過。母親發生車禍后,鄭某也沒來探視過,鄭某和母親從未形成過有扶養關系的繼母子關系。況且,母親已立遺囑,將所有的財產都由她繼承。
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駁回鄭某訴求。
經辦法官解釋說,本案原、被告的爭執焦點,是鄭某與王某是否形成扶養關系,判斷他們是否形成扶養關系,主要是看鄭某在未成年時,有無與王某共同生活,且共同生活有無持續一段時間,王某在生活上和教育上有無對其盡到一定的撫養義務。
根據程某與前妻的離婚調解協議,鄭某雖然由父親程某撫養,但實際是與生母共同生活,鄭某也沒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自己與程某、王某共同生活。相反王某某提供了 18名知情人的證言,證明鄭某沒有與王某共同生活過。退一步講,即使鄭某因看望父親或者其他原因在父親家住過幾天,也不能成為鄭某和王某形成扶養關系的事實基礎。
鄭某認為程某支付過他的撫養費用,且王某知情未表示反對即認為王某對其盡了主要撫養義務,理由不能成立。程某雖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履行自己個人的法定義務,但該義務形成于婚前。程某與王某婚后鄭某仍與生母共同生活,不能因此認定王某盡了主要撫養義務。
綜上所述,鄭某與王某沒有形成扶養關系,故鄭某對王某的遺產不享有繼承權,對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也不享有共有權,當然也沒提出分割的權利。